《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要目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11 00:27:06

  内容提要:党政同责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抓手,是从根本上破解党政领导干部权责失衡问题,彰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优势的重要制度安排。党政同责入典是实现生态环境法典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宪法关于党的领导和国家环保义务规范具体化的必然路径,更是回应党领导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践的客观要求。当前,党政同责的规范体系呈现出党内法规依据相对完备,而国家法律依据明显不足的失衡状态。应借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明确规定党政同责,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其协同规定的应然要求。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并未对党政同责作出明文规定。为此,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遵循“国家法律抽象确认、党内法规具体细化”的范式,在义务履行层面原则性规定行为责任条款,在责任追究层面通过引致条款规定后果责任条款,从而形成逻辑闭环的制度规范体系。

  内容提要:在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不力的背景下,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私人治理被视为解决全球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重要选项。作为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私人治理的重要形式之一,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所力推的供应链碳排放规制近年来发展迅速。跨国公司之所以重视供应链碳排放,是因为可持续的供应链更加有助于它们实现长期盈利。不过,供应链碳排放私人规制在推行过程中面临碳排放数据收集不易和披露缺乏标准等难题。为了确认和保证供应链碳排放私人规制切实做到激励供应链企业降碳的目的,国际组织应当积极推动供应链排放数据收集和披露等的标准化,早日出台全球性的供应链碳排放数据标准。供应链碳排放私人规制应当避免重复计算供应链碳排放数据,同时防止不当使用供应链碳排放数据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内容提要:权威和权力被公认为卡夫卡创作的主要主题之一,本文探讨的正是卡夫卡基于社会现实与个体体验建构的权力批判问题。卡夫卡生动展现了奥匈帝国现代化转型期家庭共同体、两性关系、官僚制、法创制与法发现中的支配模式,即一种同构性的权力机制。卡夫卡揭示出在这些场域中权力具有自我隐藏、神话叙事、不可置疑、自我形塑的特点,由此“儿子三部曲”与《城堡》《诉讼》《在流放地》《饥饿艺术家》等作品的内在联系得以揭示。

  内容提要:中国当代先锋文学作为一种影响深远的文学思潮,从跃上文坛至今已经四十年了。在对它的回顾与再思考中,不仅仅可以更为清晰全面地看到它在发展历史中的艺术与思想追求、建树与祛魅、成就与偏失,亦能更深地理解先锋文学对于当代小说艺术的根本性变革。本文着力探讨几个最基本的问题,即“中国当代先锋文学”的概念、如何理解先锋文学的“先锋性”、先锋文学的成就与意义、先锋文学的“退潮”与影响。以上问题的探讨,或可为先锋文学、“中国当代文学”、“现当代作家”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视角及认知。

  内容提要:我赞成有兴趣的美学学者完全转向艺术学研究,并且去真正地从事艺术学研究,但是我不赞成提出所谓的“美学与艺术学结合”之类似是而非的口号,也不赞成重提艺术美学研究、艺术哲学研究。在我看来,这其实无非只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而已。既然艺术学慢慢的开始“火”了起来,倘若自己也想分一杯羹,那就不妨干脆转行去从事艺术学研究,如果羞羞答答地拉扯上美学,而且还想继续两头通吃,我认为,则是绝对没必要的。因为这会给美学研究本身造成令人难堪的困局,而且也会进而搅乱艺术学研究的“一池春水”,以至于“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具体来说,美学的艺术学转向带来了学术之外的困惑与学术之内的困惑,其中的后者又包括了艺术美学的困惑、艺术哲学的困惑和艺术学的困惑。对此,我们要在彻底弄清楚何谓“艺术”、何谓“美学”、何谓“美学的艺术研究”的基础上,去切实回答何谓“美学的艺术研究”的问题以及何谓以“美的名义”重建艺术的问题,从而真正寻觅到“美学的艺术研究”自身所要完成的工作,并且以之作为美学家自身的光荣使命。

  内容提要:数字化的经济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离不开数据分类制度的构建,因分类制度是促进数据流通的规范基础,且二者并非单纯的“先分类,后流通”的线性关系,而是“制度确立—权属配置—实际应用”的共生耦合,起到了降低交易成本,重构流通范式的作用。数据“三分法”虽以权利义务配置为导向,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与公共数据。然而,因缺乏统一的数据分类因素,同一数据可能既是个人数据,还是企业数据,又是公共数据,导致权利义务无法基于数据种类的不同而进行相对有效的差异性配置。据此,本文采取主体与行为的二元界定模式对数据“三分法”加以完善。在具体的完善方式上,将主体相关性与行为相关性作为统一的数据分类因素,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来进行明确的界定,避免发生类别混同的现象。其中,个人数据可被界定为具备个人相关性的数据,和由个人生产的不具备主体相关性的数据。企业数据可被界定为具备企业相关性的数据,和由公司制作的不具备主体相关性的数据。公共数据则较为复杂,其不仅包括具备公共机构相关性的数据与由公共机构生产的不具备主体相关性的数据,其还包括由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所生产的承载个人或企业信息的数据。

  内容提要:《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 年)》整体擘画了教育强国的战略图景,对高校科研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科研管理理念、科研管理目标、科研组织模式、科研评价体系、科研管理数智化水平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多方面进行创新:更新科研管理理念,奠定科研创新思想基础;调整科研管理目标,服务教育强国发展的策略;创新科研组织模式,打造“大科研”工作格局;改革科研评价机制,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打造数智化管理体系,提升科研管理效能。

  内容提要:美国将中国视为镍矿及相关产业链的重要威胁,通过组建供应链联盟、设置贸易壁垒和拉拢资源国等手段实施对华镍遏制。由于中国镍进口高度依赖印尼,若美印以削弱中国为目的达成镍合作,不仅会加剧中国海外资产的政策风险,更将直接冲击中国镍供应链安全。然而,研究显示,印尼追求战略自主的传统使其不会被美国遏华战略捆绑;印尼国内制度的复杂性和美国多边协调的困难,制约着双边合作模式的选择;中印持续深化的政治互信与日益紧密的产业合作,有效对冲了美国对华遏制的影响。此外,为应对关键矿产领域美国对华的全面遏制,中国从战略全局、产业监管与国际协作三方面推进制度性保障建设,但现行涉外法规仍存在供给不足、域外适用能力弱及质量不高等问题,亟须系统性完善。

  内容提要:“府检联动”是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政府为实现监督与共治形成的创新协作机制,其在现行法律和党中尚未有规范表述,存在指义不明、边界不清等问题。本文首先研究府检联动的制度探索模式、语义指涉与实践动因,指出府检联动是对检察机关与政府工作协作经验的概念抽象,存在省级“总对总”联动、具体领域专项联动、市县级局部探索及个案协作等多种模式,其产生源于检察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趋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需形成合力、行政内部监督与检察监督欠缺有序对接等动因;其次,从整体政府理论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下的监督协同性两个维度构建其理论基础,前者强调府检在共同目标下的跨界协作以破解“碎片化”治理难题,后者体现为检察监督的补充性和不代行行政权的特性;最后,提出稳定型府检联动的实践路径,包括规范会签文件、建立省级基础框架、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赋能检察建议等,旨在为府检联动的规范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内容提要:秋审作为清代的死刑复核程序之一,通说认为具有恤刑慎杀的功能,但清代秋审改实则与此相悖,彰显了秋审的又一面向。清代刑部在复核地方秋审每年具题案件时,均将不少案件改实。透视清代秋审改实的律例规定和具体运行,不难发现清代秋审改实的考量因素为情节轻重是否把握得当、律例适用是否准确、适用效果是否情罪相符。因而清代秋审改实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实现矜恤人命的司法宗旨和情罪允协的司法要求之间的衡平,由此可见秋审改实与减死并不矛盾。清代秋审改实内蕴了罪刑法定、预防犯罪、教化民众之法理理念,对完善当今的死刑复核制度的证据规则、监督机制与实体公正均有重要借鉴。

  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虽只是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制度,却是反映行政诉讼运作情况的晴雨表。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三十五年发展历史中,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似未作重大调整,但其实际运行悄然发生着变化。为应对行政审判面临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问题,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改革如火如荼。然而,无论是从实现行政审判公正还是从保障行政审判效率方面观察,行政诉讼管辖改革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行政诉讼管辖问题,既非通过管辖制度本身改革能够解决,也非行政诉讼所独有,普遍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或许是处理问题的根本性方案。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及例外情形;起诉不停止执行与起诉停止执行本身并无必然的优劣之分,而均重在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我国现行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在行政行为适用类型、停止执行的实体判断标准、配套程序设计等方面尚有进一步改善的必要和空间;宜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第 56 条作出整体修改的方式来实现。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制度的体系化有两个方面:第一,明确其自主性;第二,确保其融贯性。前者意味着行政诉讼应当以合法 / 不合法的二值代码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判,后者要求行政诉讼制度的各个要素在整体上构成一种目的志向性秩序。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以“自由裁量权”为要件容认调解,导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自主性流失,减损了行政诉讼制度稳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以减轻法院负担为客观目的的“行政诉讼双被告”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策略性制度设计,则损害了行政诉讼制度的融贯性。为实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体系化,亟需对调解踩刹车;未来《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应当明确调解的界限,并努力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

  内容提要:“小过重罚”“趋利执法”等问题的出现,使得行政裁量的个案正义实现再次成为焦点。我国的行政裁量司法审查,因《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正,经历了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到“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变迁,“滥用职权”则从宽泛认定逐渐聚焦到主观过错上。在此过程中,比例原则被引入和运用,行政裁量合法性的原则框架得以确立。行政机关则从自我拘束的角度开始制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适用,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规范了裁量权的运用,也提高了行政效率。然而,上级机关的羁束性管理和法院对裁量基准的低限度审查,使得机械适用裁量基准成为常态,执法者的具体裁量和个案考虑义务相应被忽视。裁量基准甚至成为“小过重罚”“趋利执法”的“避风港”。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类案考虑义务和主观目的正当性审查,对裁量基准没有预见或忽视的重要类案要素,要求执法者予以考虑,从而平衡公共利益和个案正义;对受财政目的驱使的执法,即使形式合法或符合裁量基准,也应当认定滥用职权,从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和宏观经济发展。

  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不仅是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价值目标的关键制度工具。其改革成效取决于能否有效发挥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并在集权与分权、公正与便民、裁判与调解等多重价值维度之间实现动态平衡。管辖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驱动模式”,通过纵向提级管辖、横向跨区划管辖及配套制度协同,构建符合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金字塔型”审判体系。

  内容提要:行政判决效力是实现行政诉讼预设目的和功能的重要保障机制。1989 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以执行力为核心的判决效力制度,体现了“判决执行即效力彰显”的立法理念。行政判决效力存在类型单一、范围不清等内生性缺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了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但仍旧没办法系统回应行政审判的实践需求。行政判决的基本效力包括羁束力、形成力、确定力和执行力,附随效力包括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其中确定力处于判决效力体系的中心位置。行政判决效力与判决类型存在对应关系,其作用应该要依据判决类型进一步具体化。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应将强化判决效力作为其中的目标之一,通过立法实现判决效力的规范化和体系化。建议吸收整合现有的判决效力规范,将行政判决的确定力作为核心效力予以法定化,并补充和完善其他判决效力及相关作用内容。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由“行为不法单一基准”演进为“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双重基准”,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动因。在尊重既有审查基准的前提下,有必要展开解释论作业,以化解适用争议、统一裁判尺度。可行的解释方案为:其一,对程序一般违法(违反重要程序),以行为不法为审查基准,引入抽象结果关联性,原则上推定程序瑕疵在抽象层面对实体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赋予利害关系人撤销请求权;其二,对程序轻微违法(违反非重要程序),以结果不法为审查基准,强调具体结果关联性,对“实体决定改变→实体权利变动”的影响链条严格检验。此解释方案有助于明晰行政程序的价值定位、推进理论研究的体系建构、提升实务操作的精细水平。

  内容提要:作为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则,比例原则以其严密的内在逻辑架构展现出鲜明的可操作性,现已被人民法院普遍的应用于行政审判实践,成为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理性的重要基准。然而,当前人民法院在适用比例原则时存在适合使用的范围受限、审查强度模糊、裁判法依据不统一以及释法说理不充分等诸多问题,消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此,人民法院应推动比例原则适用模式从“行为类型本位”向“裁量空间本位”转型,构建分层分类的审查强度体系,明晰“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裁判法依据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强化比例原则的论证说理,提升司法裁判的说服力,进而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观念的产生受到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理念影响,具体规则的形成却更多由行政诉讼实践推动,演进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中对“一行为一诉”立案规则提炼定型,以统一其适用,但并非最优选择。当前,“一行为一诉”规则陷入规范依据缺失、释明义务缺位、实质解纷受阻等困境之中;因而有必要向“一争议一案”方向转型,通过行政争议识别、诉讼请求梳理以及关联行政行为合并,使“一案”与“一争议”范围对应,促推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功能的实现。

  内容提要:在国际秩序历史性变革的背景下,国际法碎片化程度不断加深,是为推动国际法治而需要深刻解读的现象。鉴于碎片化现象触及国际法的体系结构问题,客观呈现国际法多元、一体的矛盾性特征,可以梳理建构国际法体系结构的理论以深入理解碎片化现象的本质。传统而言,双边主义尊重主权至上的国际社会横向秩序,导向多元、松散的最小化结构,但无法促成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建制主义强调国际社会的高度统一,试图构建具有超国家权威、自上而下的建制性结构,却因中央权力的缺失而具有非现实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出国际社会是以多元、平等国家为基础的具有共同命运的有机整体,具有包容性、民主性与综合性内涵。受该理念启发,可以正视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解构其天然呈现的碎片化结构,通过多元、平等却相互联结的国际法子体系灵活地规范国际秩序,在兼顾主权多元需求与国际社会共同需要的同时探求美好世界的最大公约数。

  内容提要:《民法典》通过体系化实现了内在价值与外在规则的统一,并为协调法典中的规则冲突与填补法律漏洞提供了前提与基础。藉由体系化路径探查,总则编中规定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继承编遗嘱能力规制,却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一律无效——两者存在价值理念与具体规则之间的法律冲突,属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对此,应通过目的性限缩,将拥有相对应意思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排除于绝对无效范围之外,建立以个案审查为基础的遗嘱能力认定标准,实现向总则编行为能力制度的逻辑回归。从而,在协调《民法典》内在价值与外在规制的同时,更彰显对老龄社会中个体意志自由的深切关怀,推动继承制度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中实现创新性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办于2007年9月,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学报》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现为双月刊,大16开本,每期160页,逢单月10日出版,设有:“法治文化”、“学术论衡”、“学人讲坛”等栏目。《学报》坚持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编辑取向,崇尚扎实创新的学风,积极地推进学术交流与对话,得到了学术界、期刊界同行的充分肯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创刊以来,《学报》首发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转载的篇次在国内政法类院校学报中名列前茅。其中我刊重点、特色栏目“法治文化”编发文章近百篇,已有二十篇文章被《新华文摘》等转载,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近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的论文也正在成为我刊编发文章的又一个亮点,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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