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华:法考刑法中“马工程”观点的核心价值与践行路径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01 09:29:09

  “马工程”即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是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其核心任务之一是组织编写体现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重点教材,为高校人才教育培训和社会各界理论学习提供权威遵循。马工程重点教材是由中宣部和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教材,覆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核心课,代表了中国近年来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建设的重要成就。法学类“马工程”教材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内顶尖法学家担任首席专家和编写成员,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导,系统阐释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成果,深入解读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与价值取向,兼具鲜明的政治属性、严谨的学术性和强烈的实践导向。

  2025年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织召开的“关于加强‘马工程’法学类教材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导作用”座谈会,明确强调要强化“马工程”教材和通说观点在法考中的指导作用,这一举措精准把握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本质属性。会议指出,“法考辅导用书及考试命题等工作,应当确保以‘马工程’法学类教材为蓝本,立足法学理论通说,避免个人学术观点,促进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识。”法考作为选拔法律实践型人才的国家级考试,其核心目标是培养能够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合格法律从业者,而非选拔学术研究型人才。以“马工程”观点为基准,既是法考回归其选拔合格法律从业者、维护司法公正这一本质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法考符合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律的应然选择。

  一段时间以来,法考领域,考生曾错误地认为是“以命题人个人自己的观点为答案”,甚至将学者的个人学术见解等同于“考试标准答案”,进而忽视了通说。这种错误认识增加了备考的焦虑,更可能会引起考生形成与司法实践脱节的认知偏差。事实上,命题人命题也是尊重通说的。司法部教材的编者在编写教材时,严格采用通说观点;而在其个人学术著作中,则是贯彻自己的学术观点。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办案始终以法律规定和主流理论为依据。2025年法考刑法的命题进一步印证了这一导向,据笔者了解的考生反馈,刑法客观题部分未出现任何观点展示型题目。这既大大降低了初学者因观点分歧产生的备考焦虑,又清晰传递了“法考以通说为基”的明确信号,为法考备考确立了清晰的方向,得到考生广泛认可。目前,司法部官方辅导用书与“马工程”观点基本一致,原则上二者可同步遵循。若出现个别观点冲突,从考试层面而言,应当以司法部教材的观点为准,且司法部也在逐步推进“马工程”与自身官方辅导用书观点的统一。例如,“马工程”认为对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不可防卫,司法部教材则支持可防卫。又如,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上,司法部教材持“交付说”,“马工程”则持“双方合意说”。历年真题对此类极个别的争议点已经谨慎处理,或通过观点展示的形式呈现两种观点,或附加限定条件考查其中一种观点,避免因观点分歧给考生带来困惑。

  “马工程”教材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对法律实践的精准引领,而法考强化其指导作用,本质上是为了确认和保证考生形成与司法实务相契合的法律思维。“马工程”教材所坚持的通说观点,正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其内容始终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司法惯例保持高度一致,这也是其可成为法考核心指导依据的根本原因。

  对照“马工程”观点与通说要求,当前法考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纠正的认知误区,对部分刑法知识点存在不当解读。例如,在共同犯罪认定方面,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马工程”及司法部教材均坚持“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通说观点,但不少法考生误将“行为共同说”视为法考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存在共同行为,即便是共同过失行为,也可成立共同犯罪”,既与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相悖,也与司法实践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严重冲突。又如,“马工程”及司法部教材均将“秘密窃取”这一通说作为盗窃罪的要件。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公开盗窃说”在法考领域中被过度传播,甚至被通过扭曲往年真题的方式,强行宣称“法考坚持公开盗窃说”。这种解读不仅完全扭曲了法考以通说为标准答案的事实,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确认的“秘密窃取”要件严重不符,更是人为制造考生的备考焦虑,干扰正常复习节奏。“公开盗窃”即便曾在往年考题中作为观点展示出现,也从未被作为唯一正确答案。据考生反馈,2025年法考客观题中未出现“若认为盗窃是秘密的,公开取走他人财物构成抢夺;若认为盗窃是公开的,该行为则构成盗窃罪”之类的观点展示类真题,进一步彰显了法考“以通说为标准答案”的明确立场。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公开盗窃说、行为共同说等观点,虽为法学理论的深化与拓展提供了多元视角,但绝非法考备考的方向。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考生因其掌握的观点与“马工程”不一致,甚至在未研读“马工程”教材的情况下,就随意批评甚至嘲讽,至今部分网络站点平台上还有不少对于“马工程”的误解,此现状背后存在双重认知误区:一种原因是对“马工程”教材的定位缺乏了解,忽视了其作为官方权威教材的政治站位与学术价值,不理解其观点既源于法律规定又服务于司法实践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也是法考培训中没有很好地贯彻“马工程”观点,错误地将学者的学术观点等同于考试标准,形成了“重个人学说、轻通说共识”的错位认知。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律人才选拔的“入口关”,只有以“马工程”教材确立的通说为基准,才能确保所有法律从业者形成统一的法律认知,避免因理论分歧导致的混乱。法考培训向“马工程”靠拢,绝非形式上的调整,核心在于对具体知识点的精准校准:对于与“马工程”及司法部官方教材观点相悖的内容,如“盗窃可以是公开进行的”“共同犯罪采行为共同说”“缺乏防卫意图的偶然防卫也成立正当防卫”等,应予以修正;而对于犯罪构成理论这类“不影响具体行为定性结论”的工具选择,则可以尊重考生的学习习惯,避免以“贯彻官方精神”为名额外增加考生的备考负担。

  对于犯罪构成究竟是采阶层论还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这种形式上的差异,不少考生对此有着不必要的担忧。从历史与实践维度看,司法部教材(除2009年外)与“马工程”均采犯罪构成四要件,但近十年法考培训机构的教材几乎无一例外的为二阶层或三阶层。法考真题从未考查四要件与阶层论的区别,且具体犯罪行为的定性结论,不会因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同而产生差异。即便司法部教材编写者(如张明楷、李立众、王钢教授等)持阶层论,也不影响命题以通说为准。对备考法考而言,若已学二阶层或三阶层,可继续沿用,突然切换至四要件可能会增加心理负担。尤其对初学者而言,备考时间本就相对有限。国内顶尖刑法学者群体中,多数人已采用阶层论犯罪论体系,如张明楷、陈兴良、刘艳红、周光权、车浩、姜涛、陈璇教授等。即便二阶层有不足,可在此基础上吸收四要件合理之处。且阶层论体系对后续共同犯罪知识点的学习具有非常明显助益。这就好比家中家具摆放不当影响居住体验,明智的做法是调整家具摆放或更换合适的家具,而非直接拆房重建,除非房屋本身存在无法修复的结构性缺陷。

  尽管“马工程”坚持四要件理论,但不仅法考真题的认定体现阶层论内核,连采用四要件的司法部官方辅导用书,也呈现向阶层论靠拢的倾向。例如,传统四要件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行为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据此,15周岁与16周岁的行为人共同盗窃,因15周岁者未达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也就无法认定为共同犯罪。但2025年司法部教材精确指出,“16周岁的乙应15周岁甲的要求,为甲入室盗窃望风,应认为乙与甲成立犯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这一表述本质上是认可二者成立“客观不法”层面的共同犯罪。教材这一表述的调整,进一步印证了阶层论“区分不法与责任”的合理性:15周岁行为人虽因未达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但其盗窃行为已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属于客观层面的“不法行为”,需与16周岁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共同评价,进而成立“客观不法”层面的共同犯罪。阶层论能精准区分“不构成犯罪”的两种不同性质:15周岁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属于法律否定的“不法行为”,需向社会传递“该行为不可效仿”的导向;而正当防卫同样不构成犯罪,却是法律鼓励的“合法行为”,具有正向示范意义。这种对行为性质的精细化区分,正是阶层论不同于传统四要件理论的核心价值,它突破了“是否构成犯罪”的单一判断维度,实现对行为法律意义的精准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更贴合社会治理需求的评价标准。现今的四要件也已经体现出“阶层论”的特色,而非仅考虑“是否”成立犯罪。国内不少刑法学者因担忧直接转向域外的三阶层会大幅改变实务思维,不少学者倾向二阶层,“客观不法要件”聚焦行为、结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的层面,与四要件中的“客体与客观方面”类似。而二阶层论中的“责任要件”关注行为人年龄、精神、故意与过失等“人”的条件,与四要件中的“主体与主观方面”近似,既保留阶层论的逻辑优势,又降低理论转型对实务的冲击。

  坚持“马工程”观点绝非倡导学术上的“一言堂”,在法考阶段凝聚共识,是为法律职业者筑牢坚实根基。而在后续学术研究与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中,随着法律问题日渐复杂、观念一直更新迭代,我们鼓励并期待法律人以批判性思维为引导,逐步接纳多元观点,推动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以命题人个人学说为导向”会制造备考焦虑,必须在法考培训领域杜绝;背离“马工程”观点的培训内容,应及时、全面修正,而非仅在形式上喊出“与马工程一致”的口号,却未对核心知识点进行实质校准。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履行法考培训为法治事业“选才筑基”的核心职责,让每一位通过法考的法律人都能带着与官方共识同频的专业认知进入实务领域,这正是法考坚守“马工程”观点,为法治事业长远发展筑牢人才根基的深层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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