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2025年上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危化类)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31 22:24:3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本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本市危化领域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5年8月22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为一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其唯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自2025年1月上岗以来,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单位安排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9月24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8日,闵行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邵某在4楼车间内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验,邵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单位作为一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马停止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6月25日,闵行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8月13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嘉定区徐行镇一处仓库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普通仓库内存放有1.6吨的各类化学品。经抽样检测鉴定,均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单位接受其他公司委托,在上述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且收取相关存储费用,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活动,但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经营)。同时,还发现堆放的货物占用、封堵了生产经营场所内的出口、疏散通道。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11月6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3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对嘉定区徐行镇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来源进行追溯调查,发现系由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条件和资质的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11月6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7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17日从某锌业有限公司采购5吨氯化锌,并于次日销售给上海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氯化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10月16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6月10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公安移送违法线索,对上海某模型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西南侧普通库房内(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里存放有14桶泡沫专用胶水(7KG/桶)、5桶特效万能胶(7KG/桶)、5桶酒精(10KG/桶)、3桶固化剂(10KG/桶)。依据该单位提供的MSDS,上述物品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7月18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0日,松江区应急管理局接街镇上报违法线索,对上海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存放了嵌缝胶24桶,每桶230kg,依据该单位提供的MSDS,上述物品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7月28日,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六条: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别判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确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1月14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进口化学品“脱模剂”,依据该单位提供的该化学品MSDS,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应进行化学品登记。经调查,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3月4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8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进口化学品“硼酸”,依据该单位提供的该化学品MSDS,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应进行化学品登记。经调查,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9月8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9月28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经调查,该单位在2024年11月13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11月25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