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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视角看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专访黑龙江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敬波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18 16:37:4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为正确地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引。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规范各类经济活动。围绕如何认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问题,求是网专访了黑龙江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敬波。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提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必须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列为做好新形势下经济工作新的认识和体会的“五个必须”之一。从过去要求“管得住”到现在提出“管得好”,一字之变,蕴含着怎样的深意?
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并不是简单的“既要又要”,而是“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都要硬。从“管得住”到“管得好”其实就是对有为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政府逐步的提升治理水平,不断的提高对市场经济的规律性理解和认识,既要注意“一放就乱”,也要防止“一管就死”。
说到为什么“管得好”这么重要,我想举一个“无证拍黄瓜”的例子。过去餐饮企业若要经营凉菜制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中,必须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一证,然而,不少餐饮企业并没有办理此证。根据相关法规,对此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一些职业索赔者靠此牟利。去年以来,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先后出台给“拍黄瓜”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优化许可的规定,减轻了小型餐饮店的负担,防止“打假人”赚得盆满钵满,执法者不胜其烦,经营者战战兢兢,简政放权的政策红利被“截胡”的局面。
随着数字化的经济、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行业、新的模式不断出现。对于新业态的监管,关键不在于“管不管”,而在于“怎么样才可以管得好”。以“专车第一案”为例,2015年某市民陈某在使用某软件开“专车”送客时,被该市客管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予以查扣并处2万元罚款。陈某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此案是针对“专车”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诉讼案,根据当时的客运管理规定,陈某的行为确实属于非法营运,但法院最后仍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其中一项重要的依据就是“当一种新生事物在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创新创业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时,对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的评判不仅要遵从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亦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是否符合社会公众感受”。
从“拍黄瓜”、“网约车”等案例来看,营商环境永远都有逐步优化的空间,任何监管上的细微调整,都可能会对许多经营者产生重要影响。“管得好”就希望政府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失灵,管住市场中那些不好的部分,而不是什么都管。但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有些是现在能判断清楚的,但有的在目前情况下尚难以作出精准而经得起实践和时间检验的判断。尤其是在新业态加速涌现的今天,政府要秉承包容审慎的监管思路,在经济工作中把握好杠杆平衡点,根据不相同的领域、不同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把握好“放”和“管”的节奏与力度。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对“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作出重要部署,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对当前存在的卡点堵点,应当如何看待?
习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水平发展的需要,而且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需要。”在当今全球经济格局深刻变革、国内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我国在复杂国际竞争环境中保持经济韧性和活力的坚实基础。我国拥有超过14亿人口、1.9亿户经营主体,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巨大,具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和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我国市场潜力十分巨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要持续增强我国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有序性,进一步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能。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涉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涉及央地关系的逐步优化。当前,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一个关键,在于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近年来,我国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在促进要素高效配置等方面取得很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难啃的“硬骨头”。从表现形式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类型多样,有的体现在道路等硬件基础设施领域的“连不上”,有的表现为地区间市场基础制度和要素资源市场的“对不齐”,有的形成于地方政府行为如市场监管执法尺度的“端不平”。
这些现象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在探索市场化的过程中自然形成了一些碎片化、不衔接的制度规则,这是发展早期很常见的“历史遗留”。另一方面,个别地方还存在行政干预的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此外,个别地区在发展中任旧存在“各自为政”、“本地利益优先”的思维定式,政绩观也有可能会出现偏差。再叠加当前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新动能加速孕育的关键时期,一些行业内部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内卷式”竞争。这一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就会造成市场难以实际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自然也会受到影响。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提出“要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并阐述了“破立并举”的实施路径,为“十五五”时期畅通国内大循环、激活内需潜力等重点经济工作绘制了清晰的路线图。相信在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肯定能很好解决这些卡点堵点问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指出,要“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请您谈谈对法治和优化营商环境关系的理解。
习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好不好,经营主体最有发言权。对于广大企业而言,营商环境的成色既体现在政策含金量高不高、市场秩序好不好、发展预期稳不稳等宏观层面,也体现在证照办理顺不顺、服务监督管理优不优、司法保护完善不完善等具体环节。法治既体现了营商环境的理想状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手段,“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是以法治保障机会公平。法治能够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各项合法权益,通过厉行法治打造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让各类产权所有者和经营主体安心投资兴业,进而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二是以法治降度易成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主体除需支付原材料、人力、营销等显性成本外,还需承担各类制度易成本,如等待行政审批、应对检查评估的时间成本等等。降度易成本,能使经营主体将更多精力与资源投入到创新与效益提升中,但这种成本的降低无法单纯靠经营主体自身的努力来实现。法治能够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把有利于营商环境的好政策固定下来,推动政策制度科学稳定、政府信息透明公开、政务服务高效便捷,将制度易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是以法治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一些经营主体通过不正当竞争、垄断、侵犯知识产权等手段挤压、排斥、限制竞争对象或上下游合作伙伴,进而谋取不法利益。科学立法能明确市场交易规则,引导经营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严格执法能够及时查处市场乱象,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公正司法可以及时救济权益受损者、震慑潜在违法者。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指出:“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请您谈谈应当如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对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都很有重要的意义。它既关系到社会预期是否稳定,也关系到企业有没有信心继续投入、继续发展,更关系到整个经济能不能进一步释放活力和动力。近年来,党和国家围绕涉企执法开展了诸多工作,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司法部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等。
规范涉企执法涉及复杂的制度性问题和结构性问题,这里以违规异地执法为例作简单说明。违规异地执法也被一些人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其主要体现是部分执法机关跨越管辖边界违规办案,将企业视为可随意“捕捞”的“渔获”,以执法之名行牟利之实。前段时间,某省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2023年某省一县公安局民警与协警违规跨省办案,将一名江苏企业家从家中带走并索取财物,迫使该企业家在途中跳车逃生并报警。尽管该案中两名执法者最终因滥用职权被判刑,但事件背后所反映的“远洋捕捞”现象却引人警醒。
这一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在个别地区,执法部门的罚没收入上交地方财政后,可按比例以办案经费等形式返还。“多罚多返”的机制导致一些执法者将执法权视为“创收工具”。在财政压力下,个别地区为执法部门下达“指标”,默许或变相鼓励趋利性执法。因此,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需要推动更深层次的财政制度改革,切断罚没收入与地方财政、部门经费之间的利益链接,从源头上消除违规趋利的动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提出聚焦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明显问题,既是刀刃向内的自我优化,也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彰显了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强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