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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土地办理條例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1-27 03:28:34榜首條為了加強軍用土地办理,保護和合理规划运用軍用土地,保证國防和軍隊建設需求,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公民共和國土地办理法》等法令,拟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軍用土地,是指依法由軍隊單位运用办理的土地,但不包含軍隊單位租借、借用的土地。
第三條軍用土地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基礎資源。國家保证國防和軍隊建設用地需求,為鞏固國防、強軍興軍供给有力支撐。
第四條軍用土地办理作业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強軍思维,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堅持軍事需求牽引、軍地統籌保证、優化資源装备、節約集約运用的原則。
第五條軍用土地的运用權屬於中心軍事委員會,由中心軍事委員會后勤保证部代表中心軍事委員會行使。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后勤保证部門按照規定職權,負責本單位軍用土地运用办理的具體作业。
縣級以上公民政府天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法令法規和規定的職責負責土地办理作业。
第六條中心軍事委員會后勤保证部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國防和軍隊建設發展要求,加強對軍用土地运用的統籌規劃,引導軍用土地資源優化装备,进步資源运用效益。
辦理軍用土地不動產登記,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向土地地点地縣級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國家對不動產登記还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軍用土地的權利人登記為中心軍事委員會后勤保证部,同時注明具體运用办理的軍隊單位代號,沒有軍隊單位代號的注明軍隊單位名稱。
第八條對於下列土地,縣級以上公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認其运用權屬於軍隊,但是有相反証據証明的在外:
(二)由軍隊接纳、沒有移送当地且仍由軍隊运用办理的農場、馬場、林場、牧場、水產養殖場、訓練場、靶場、舊機場等土地﹔
(三)1987年1月1日《中華公民共和國土地办理法》施行前由軍隊單位佔有並一向运用办理至今的土地。
第九條軍隊單位按照國家天然資源調查監測、地籍調查要求和軍隊建設發展需求,組織軍用土地調查、統計。
第十條軍隊建設运用土地,應當優先运用存量軍用土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契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运用年度計劃和用处操控等要求,盡帮手运用未运用地,並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用地相關手續。
軍隊建設运用土地,應當不佔或许少佔犁地﹔確需佔用犁地的,應當依法落實犁地佔補平衡要求。
縣級以上公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运用年度計劃,應當充沛考慮保证軍隊建設用地需求,並寻求軍隊有關單位的意見。
中心軍事委員會后勤保证部根據中心軍事委員會赞同的軍隊建設年度計劃等決策布置,編制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單,會同國務院天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單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應當將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單轉發相關市、縣公民政府。相關公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办理法令、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建設項目用地應保盡保。
第十二條前條規定的軍隊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按照土地办理法令、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地点地市、縣公民政府天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有赞同權的公民政府赞同后,由市、縣公民政府依法及時、足量供應土地﹔依法屬於劃撥供地范圍的,以劃撥方法供應。触及征收農民集體一切土地的,軍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付出相關費用。
軍隊重點建設項目確需提早開工建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天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赞同,能够先行用地﹔經赞同先行用地的,軍隊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建設用地相關手續。
軍隊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由中心軍事委員會后勤保证部根據中心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編制,按程序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下達。
第十四條軍隊建設項目用地實行標准操控准则。軍隊單位應當落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標准,科學測算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嚴格操控用地規模。
第十五條在軍用土地的上方建設架空設施或许在軍用土地的下方建設地下管線、軌道交通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應當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按照中心軍事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報經赞同﹔触及軍事設施的,按照軍事設施保護法令、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公民政府因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公益事業等原因要借用軍用土地的,應當與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簽訂協議,按照協議約定的用处和期限运用土地,並不得在借用的軍用土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協議應當按照中心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報經赞同。協議約定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期滿后確需繼續借用的,應當从头簽訂協議並報經赞同。
縣級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因組織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求,能够在商請軍隊師級以上單位赞同后臨時借用軍用土地,軍隊單位同步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根據國防和軍隊建設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軍隊單位能够採取軍隊與当地土地运用權置換整合或许向当地轉移軍用土地的运用權等方法處置軍用土地的运用權。
處置軍用土地的运用權,應當按照中心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報經赞同﹔未經赞同的,處置行為無效。
第十八條處置軍用土地的运用權應當優先採取軍隊與当地土地运用權置換整合方法,將布局涣散、运用率低、运用受限的軍用土地置換整合為適應國防和軍隊建設發展需求的土地資源。
軍隊與当地土地运用權置換整合能够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有關当地公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天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心軍事委員會后勤保证部拟定。
(一)当地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求,確需运用軍用土地﹔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等軍事設施報廢、遷建或许改作民用,原設施佔用的土地軍隊不会再运用、保存﹔
軍用土地的运用權向当地轉移按照有關規定報經赞同后,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和縣級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應當自赞同之日起2年內完结土地运用權交代,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逾期未完结的,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按照程序上報原審批機關。
軍用土地的运用權轉移登記或许依法注銷后,縣級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天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相應的土地办理作业。
第二十條軍隊單位處置軍用土地的运用權,應當依法組織地價評估,評估價格作為置換土地或许獲得補償的依據。軍用土地地價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天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心軍事委員會后勤保证部拟定。
第二十二條軍隊后勤保证部門和縣級以上公民政府天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树立軍用土地办理信息通報機制,及時互相通報相關違法行為線索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對土地运用權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公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公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许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因軍隊戰備訓練、科研試驗等專項軍事活動確需借用國有土地或许農民集體一切土地,不改變土地用处的,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赞同,能够由軍隊單位與有關当地公民政府天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运用權人簽訂用地協議,按照約定的方法和期限运用土地並給予補償﹔触及改變土地用处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污染、破壞軍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当地公民政府組織天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軍隊人員、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当地各級公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作业人員在軍用土地办理作业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形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办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办理處罰﹔構成违法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責任。
軍隊劃入有關單位運營的土地的办理,按照有關法令、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心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開展严重基礎設施建設运用軍用土地的條件、辦理程序、補償標准等事項,由國務院天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心軍事委員會后勤保证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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