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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吴鹏副教授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困境与创新路径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1-15 06:24:35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一种保险。它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保险对象,在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代替保险对象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通过保险公司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的人紧密联结起来,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损害补偿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能够弥补传统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的不足,推动食品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具有积极的推广价值。随着食品产业新业态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预制菜、外卖平台、直播带货等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出了新的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吴鹏,闫惠杰,朱亮*研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效能,探索其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创新路径,对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备极其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高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和重要的金融创新,被发达国家大范围的应用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可以激励食品企业管理和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弥补行政机关监管的不足。20世纪初,英、美等国保险市场出现了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有毒物品责任保险”,这是最早出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随后,慢慢的变多的国家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工具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出现较晚。纵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政策探索期、强制推广期和鼓励推广期。政策探索期,起源于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始办理“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这是我国最早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尝试。然而,这一时期主要依赖保险企业的个体创新,尚未形成系统性的政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规模较小且社会影响有限。2006年,北京奥组委曾签订包括食品在内的奥林匹克运动会责任保险单,标志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入公众视野。此后,保险行业陆续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但是政策支持力度较弱,市场推广主要依赖于保险公司的自发行为。
在强制推广期,国务院积极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这一时期,国务院将强制保险作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强。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进一步提出“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订出台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部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的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公司、企业和消费的人多方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要将食品安全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的重点,通过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公众利益。
在鼓励推广期,全国人大主导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尽管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出规制,但是国家立法层面的努力在持续推进。2013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这一规定尝试从法律层面确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然而,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对此做调整,改为:“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与送审稿相比,修订草案删去了“强制”一词,转而采用“鼓励”模式。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其中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条款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但内容更为简化。从“强制”到“鼓励”的转变,体现出最高立法机关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构建问题上的审慎态度。
为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2015年2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并将企业投保情况与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挂钩,给予已投保企业在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上的优先权。随后,上海、浙江等地率先开展了地方性试点工作,由政府牵头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全国范围的推广积累了宝贵经验。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完善有关政策体系,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公司、企业和消费的人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2019年5月,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特别是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等重点主体应主动购买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2022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鼓励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参加安全责任保险,加强完善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
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从试点探索逐步迈向全面推广,为构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长效机制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年来,在行业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取得了显著发展。原中国保监会积极推动市场创新,指导人保财险、华安保险、长安保险等10余家保险公司,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全产业链条进行系统性探索,开发了多款具有市场适应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品体系。在实践层面,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多项创新性探索,其中典型的创新案例是:2014年12月,人保财险与河南省汤阴县政府开展战略合作,将汤阴县确立为全国首个县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示范区。该项目在费率厘定机制、保费来源渠道、续保优惠政策、承保模式创新以及公众教育等方面做了系统性设计,实现了区域食品安全保险全覆盖的突破性进展。市场培育方面,保险公司的持续推动也明显提升了食品企业的保险意识。以宁波市为例,自2015年起,由人寿财险、长安保险等5 家机构组成共保体,创新设立“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2017年12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政府联合平安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创新推出“互联网+食品追溯+阳光车间+电子支付+食安保险”的立体化食品安全保障模式,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范式。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尽管在政策制定和推广实施等方面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但是任旧存在一些明显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功能发挥。
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上的决策,本质上是一种风险管理的经济选择,其核心在于对预期成本与潜在收益的权衡。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企业在面对风险决策时,往往表现出非理性特征,特别是对损失的厌恶程度远高于对同等收益的追求,这一现象被称为“损失厌恶”。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决策中,企业将保费支出视为一种确定性损失,而将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视为一种概率性事件。由于损失厌恶心理的存在,企业对确定性保费支出的心理感知强度远高于对概率性大额损失的规避需求。这种非对称的风险偏好导致企业更倾向于规避即期成本支出,而非通过保险机制对冲长期风险,从而形成投保惰性。
首先,成本收益的结构性失衡是投保惰性的重要诱因。从成本端来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定价通常基于行业平均风险水平,未能充分反映企业个体风险管理能力的差异。这种“一刀切”的定价模式导致低风险企业面临保费溢价,增加了其投保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保费支出占其经营成本的比例明显高于大规模的公司,形成投保的经济性障碍。从收益端来看,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都会存在保障范围狭窄、免赔额过高、赔偿限额不足等问题,难以覆盖企业因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例如,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可能会引起企业承担产品召回、赔偿金等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品牌声誉受损、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间接损失。然而,现有保险产品对这些间接损失的保障能力有限,降低了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收益预期。此外,尽管政府通过补贴等方式试图降低企业投保成本,但其覆盖面和激励力度不足,未能有效调节成本收益比,削弱了企业的投保动力。
其次,风险认知偏差加剧了投保惰性。一方面,企业在风险管理决策中都会存在过度自信倾向,高估自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低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这种认知偏差导致企业将保险视为非必要成本而非风险管理工具,以此来降低投保意愿。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失灵。高风险企业更倾向于投保,而低风险企业因保费与其实际风险不匹配而退出市场,迫使保险公司提升整体费率水平,形成恶性循环。这种逆向选择问题不仅推高了保费,还降低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市场吸引力。在监管执行力度不足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存在道德风险,认为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可通过责任转嫁或行政干预减轻损失。这种侥幸心理进一步削弱了企业的投保动力。
此外,食品企业在投保决策中还存在市场信号效应的负向担忧。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且部分事件暴露出企业主观故意或管理严重缺失的问题,在此社会背景下,花了钱的人食品安全信息高度敏感。企业担心主动投保并公开宣传的行为,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已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非但不能如预期般传递企业注重安全、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积极信号,反而可能被市场误读为企业对其产品质量缺乏自信、预期自身发生意外事故风险较高的消极信号,使消费的人产生“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担忧,并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信号传递机制,使得投保行为对企业而言可能附带了非预期的市场风险,进一步抑制了其主动投保的积极性。尤其对于注重品牌声誉的企业而言,构成了显著的决策障碍。
政府在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其规制工具的选择面临政策合规性与执行有效性的双重困境。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保险自愿原则存在很明显冲突,导致地方试点政策在实施中面临合法性争议与执行困难;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导致的碎片化格局明显降低了政策实施的统一性和整体效能,削弱了制度的有效性。
首先,强制投保政策与现行法律体系的位阶冲突,构成规制工具选择的首要障碍。《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也就是说,保险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同时,《食品安全法》也只是规定了鼓励食品企业参与保险,而不能强制企业投保。然而,有些地方政府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高风险食品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例如,吉林省在2023年发布的《关于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对特定高风险饮食业企业实行强制参保政策。这类政策虽然体现了地方政府主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积极意愿,但由于其规范层次不足,与《保险法》的自愿原则抵触,也与《食品安全法》鼓励企业投保的规定相违背,导致公司参与意愿不足,政策推行效果没有到达预期。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地区的投保率仍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政策合规性不足正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其次,监管部门的协调不足,加剧了政策执行的困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主要涉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和落实企业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则关注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与精算平衡。在制度落实过程中,不同监管部门基于各自职能定位,缺乏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导致监管政策冲突,影响政策的实施效能。例如,在保险产品设计环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调保险责任范围的全面性和风险防控效能,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则强调保险经营的盈利性和风险可控性,导致保险公司面临两难的合规困境,难以平衡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要求。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保险公司提供充足、有效的保险产品供给。然而,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面临着产品供给不足的困境。首先,现有保险产品供给难以满足食品企业的多元化需求。保障范围方面,多数产品仅覆盖人身、财产等直接损失,而对品牌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等间接损失的保障明显不足。条款设计方面,普遍存在免赔额过高、赔偿限额不足、理赔流程复杂等问题,降低了食品企业的投保意愿,制约了保险产品的市场扩展空间。
其次,保险公司的创新动力不足,制约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升级换代。精准定价是保险产品设计的核心环节,但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由于食品安全事故数据缺乏、风险评估模型不完善,通常采用“一刀切”的风险定价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导致低风险企业承担较高保费,挫伤其参保积极性,同时也难以有效识别和精准定价高风险企业,从而加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形成保险公司的经营困境与风险集聚。
再次,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加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动态性,保险公司难以掌握企业真实的风险状况,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信息不透明,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实际发生概率,导致逆向选择问题严重,低风险企业退出市场、高风险企业集中投保,保险公司被迫提高保费价格,形成恶性循环,进一步降低了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最后,食品安全事故的较高发生率以及部分事故中存在的企业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因素,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时面临持续的高赔付风险敞口和道德风险挑战。食品生产经营链条长、环节多、潜在风险点分布广泛,加之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客观上推高了事故发生概率。若事故源于企业的故意违法行为(如使用禁用原料、篡改生产日期等),无疑会进一步增加保险赔付过程中的调查取证难度和法律纠纷风险。加之司法和行政救济渠道不畅,保险公司追偿亦可能面临障碍,导致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赔付责任和风险管理成本居高不下。高风险、高成本、低(预期)利润的经营现实,严重削弱了保险公司深度参与和拓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内在动力,形成供需两侧动力不足的负向循环。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规制和企业的主动参与,更离不开社会各方主体的协同配合,共同构建完善的协同治理网络。然而,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为消费者索赔困境。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及时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消费者在实际索赔维权中面临多重困境,难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首先,由于食品安全事故通常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消费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很难明确证明自身健康损害与特定食品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其次,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利失衡加剧了消费者索赔困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复杂、专业性强,消费者对生产环节、质量管控标准缺乏深入了解,而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复杂条款加深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认知鸿沟。即使消费者出于安全考虑更倾向于购买已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食品,但因对保险条款理解不足,维权意识和索赔意愿明显降低。再者,当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赔偿机制仍高度依赖司法诉讼途径,导致消费者面临冗长的索赔周期和高昂的维权成本。即便消费者最终成功胜诉,也可能在执行赔偿环节遭遇企业破产、财务困难或相关证据灭失等情形,导致实际补偿难以落实。这种现实境况凸显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中的弱势地位,削弱了消费者主动维权、推动制度良性运行的积极性。
消费者索赔难题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抑制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共治效能。消费者索赔率低、维权成本高,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际赔付率偏低,保险公司难以有效发挥风险分散和责任约束的作用,食品企业也难以从中获得切实的风险管理激励。因而食品企业主动投保的积极性受到削弱,保险制度的市场供需失衡现象进一步加剧。同时,在缺乏完善的社会协同治理网络情况下,消费者监督力量不足,市场声誉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难以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依然以被动应付监管为主,难以实现制度所期望的风险共治目标。
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困境,亟需从企业、政府和社会3 个维度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新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
为解决食品企业投保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应探索基于企业风险精准分级与激励兼容机制的管理路径,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差异化的保险策略以及市场声誉机制的激励,优化保险产品设计和企业决策行为,最终有效激发企业主动投保的意愿。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长期面临“一刀切”定价模式,导致企业承担不合理的保费溢价,挫伤企业投保积极性。因此,需要构建基于多维度指标的风险评估体系。该体系不仅是实现保费差异化的基础,也是划定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边界的依据。借鉴国际风险管理领域广泛运用的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和事件树分析方法,并结合食品安全事故概率分级阈值的国际标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产品类型、管理水平、历史风险记录等多个维度,形成科学、客观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模型。
具体而言,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关键维度:1)生产规模维度。生产规模直接影响企业的潜在风险暴露,可以通过企业年产量、销售收入或从业人员数量等指标加以量化。2)产品与工艺维度。不同类型产品(如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特殊生产工艺(如冷链依赖性)存在显著差异的风险特征,应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系数。同时,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状况纳入考量。3)社会影响维度。食品安全事件往往伴随显著的社会负外部效应,品牌知名度高、消费者覆盖范围广的企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负面影响更为广泛,因此需将社会影响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评估体系。4)区域差异维度。考虑到各地区间监管水平、消费习惯、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差异,应适当调整区域评估权重,实现风险评价的精细化。为确保指标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可采用熵值法确定各指标权重,利用指标变异程度量化各维度的相对信息贡献。同时,可以借鉴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开发的“动态风险清单”制度,建立本土化的动态风险清单制度,根据最新监测数据、科学研究进展动态更新风险分类标准,提高风险评估的透明度、精准性,并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紧密结合。
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差异化保险策略提供决策依据,从而优化食品企业的成本收益结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措施,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的投保动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具体而言,对于高风险食品企业,如肉制品企业、大型餐饮企业、学校食堂、中央厨房等,应实施强制投保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覆盖。同时,对于中低风险食品企业,通过明确的税收优惠机制进行激励。具体措施按照企业风险等级差异化设计阶梯式税收减免政策,高风险企业需满足严格投保和风险管理条件后才可享受有限税收优惠。针对外卖平台等新业态,应充分考虑其业务模式复杂、经营环节多、监管难度高、风险传播快等特点,采取更为细致和针对性的差异化保险策略。一方面,可以要求外卖平台对入驻商家实施统一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平台统一投保后再通过协议或合同方式向商户分摊保险成本,以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面覆盖;另一方面,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适用于外卖平台特点的定制化保险产品,覆盖食品制作、包装、配送以及售后服务环节的风险敞口,确保保险方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应辅以专门的税收激励措施,对于主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投保覆盖面广、风险管控措施严格的外卖平台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激发平台企业持续改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市场声誉作为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在食品安全治理中通过消费者选择权倒逼企业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声誉资本化激励企业主动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有效发挥市场声誉的动态激励作用,可以建立一套基于信息透明度的食品安全动态声誉评价体系。
具体而言,全面整合多维度的信息,包括企业的投保状态,如保单的详细信息、明确的保险期限;企业严格的风险管理记录,如定期的安全检查结果;以及详细的食品追溯信息,如明确的生产批次等。借助二维码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将关键信息传递给消费者,使其能够在购买食品时及时获取到有关产品安全的信息,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了解和信任。
同时,为有效化解企业对于投保行为可能引发负面市场信号的担忧,应创新性地建立基于综合评价的“食品安全信誉认证”机制,建立以投保为基础的动态信誉标识体系。通过联合保险公司与权威第三方机构共同打造食品安全信誉认证平台,根据食品企业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情况、持续的风险管理水平、定期检查结果与理赔历史记录以及消费者反馈,形成企业的综合信誉评级。只有连续投保且风险管理绩效突出的企业才能获得较高的信誉评级并取得认证标识,允许在食品包装与市场营销环节中公开使用。
声誉机制巧妙地将企业风险管理行为、保险参与度和市场反馈紧密联系起来,形成正向激励循环。将“投保”行为内嵌于一系列积极的、可验证的安全管理实践之中,有效对冲或覆盖单一“投保”信息可能带来的负面联想,声誉机制能有效规避消费者对于企业单纯投保行为产生的负向误解,从而增强消费者对认证企业的信任感,激励企业主动投保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实现市场竞争优势与风险管理激励的良性互动。消费者借助透明的信息行使自主选择权,选择那些积极投保、注重风险管理、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的产品,从而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必然对企业的经营策略产生影响。企业为了避免因声誉受损而导致的市场损失,不得不加强风险管理,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从而在整体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食品安全保障。
政府在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过程中,面临着强制投保与法律自愿原则之间的冲突,以及多部门监管导致的碎片化困境。为有效应对这些挑战,需从法律和监管2 个层面进行优化,构建协同融合的制度体系,从而平衡政策的合法性与执行效率。
现行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和僵化,缺乏可操作性和灵活性,进而导致政策驱动与市场响应之间的错位。例如,《食品安全法》仅规定了鼓励食品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没有对食品企业进行风险类别的区分,也没有规定强制保险条款。因此,应从顶层设计入手,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可操作路径。
首先,修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增设高风险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并非对企业财产的间接征收,而是因为食品安全关涉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性。通过这一修改,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合理突破《保险法》的自愿原则,实现对高风险企业参与保险行为的有效约束。
其次,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特征,明确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与保险限额。例如,对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行业,以及大型餐饮企业、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涉及面广、风险较大的主体,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并根据企业的具体风险等级、经营规模设定差异化的最低保险限额,确保企业赔偿能力与潜在风险相匹配。
为应对多部门监管所导致的管理碎片化问题,必须从体制和执行机制上进行创新,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以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的监管高效、协调与科学,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首先,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整合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资源,各负其责、有效协同,确保食品安全全链条、各环节监管有机衔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策的制定与日常的监督管理;卫健部门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为风险评估和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建立“触发式”联合执法机制。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联合执法: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发生涉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大件,如消费者集体投诉、保险公司大规模拒赔或拖延赔付等;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金融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对方配合调查处理。联合执法的内容包括: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行政处罚、信息披露等。联合执法结束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执法结果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参与。建立财政-市场协同的保费分担机制,并通过巨灾风险转移和风险共保机制,可以提高保险体系的整体抗风险能力,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在保费分担机制方面,财政补贴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作用,是激励食品企业参与的关键环节。财政补贴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参保的经济门槛,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等级、所属行业以及所在地区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补贴政策。例如,对于学校食堂这类高风险但又属于民生必需的机构,适当提高补贴额度,以缓解其参保压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比例,以促进区域间的均衡发展。这种差异化的补贴机制能更精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水平,实现“风险共担、责任共担”的目标,避免“一刀切”的补贴政策可能导致的资源浪费。
在巨灾风险转移机制方面,可以探索发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专属债券。此类债券以特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如大规模食源性疾病爆发)作为触发条件。当损失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债券的本金可以被减记,或者利息的支付可以被延期,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受害者的赔偿。这种类似于召回保险的证券化工具,能够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主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形成“预防-补偿-再预防”的良性循环。同时,可以借鉴宁波市的“共保体+风险基金”模式,通过政府盈余资金支持巨灾风险的分担,为巨灾债券在本土的发行提供信用支持。此外,可以参考美国发行食品安全巨灾债券的实践经验,通过吸引养老基金等长期资本进入市场,形成风险分散的多元化主体结构。
风险共保机制的构建,可以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可以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再保险联盟,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巨灾风险,并且共享风险数据与技术资源。这种方式有助于分散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促进保险行业内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此外,可以引入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支持的主体,通过联合营销或提供贷款优惠等方式,进一步激励企业参保,拓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渠道。商业银行的参与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形成“投保-融资-风控”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高度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传统单一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难以有效覆盖日益多元化的风险敞口。为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保险行业服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能力,有必要从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供给侧政策优化3 个维度系统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升级发展。
首先,在保险产品创新维度,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覆盖食品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保障的全面性与有效性。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食品企业,如大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小微食品经营主体、餐饮服务机构等,设计针对性的定制化保险方案,精准匹配其个性化风险特征,提升保险产品的适配性。
其次,在保险服务创新维度,保险公司需突破传统风险补偿模式的局限性,积极向食品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环节延伸服务链条,构建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保险公司可以提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安全生产培训和合规指导等增值服务,帮助食品企业主动识别风险源、优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同时,加强与科技企业的跨界合作,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搭建食品安全风险实时监测、预警和溯源平台,实现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风险可视化管理,最终形成“保险+服务+科技”的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具价值的风险管理服务。
最后,在保险供给侧政策优化维度,应着力提升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鼓励保险公司针对食品行业的高风险领域,如乳制品、肉类加工、餐饮集体用餐配送等环节开发差异化、精准化的专项保险产品,同时积极推动面向中小微食品企业的普惠型保险方案,以扩大保险覆盖面。同时,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再保险机制,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成立食品安全责任再保险基金,促进风险在更广的范围分散和转移,降低单一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集中度,提升保险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
为应对风险定价难题和信息不对称挑战,保险公司需与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科技公司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风险数据的整合、共享与应用,构建更为科学、精准的风险定价模型。首先,应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优化风险评估与定价模型。利用先进的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算法分析海量风险数据,识别关键风险因子及其权重,构建动态、多维度的风险评估模型,替代传统依赖历史损失数据和简单分类的定价方式,使模型更准确地反映个体企业的风险特征,区分不同产品类型、生产工艺、管理水平、供应链环节的风险差异,实现“一企一策”的精准定价。
其次,探索基于风险减量服务的费率浮动机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的风险管理表现动态挂钩。对于积极采纳保险企业来提供的风险管理建议、改进生产流程、提升安全管理上的水准、通过相关认证(如HACCP、ISO22000)的企业,给予保费折扣或返还奖励;反之,对于风险管理松懈、事故频发的企业,则适当上浮费率或提高免赔额,将保险从单纯的事后补偿工具转变为推动企业主动进行风险管理和预防的有效杠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治理工具,其有效实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险公司、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因此,构建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多元主体共治为特征的协同治理体系,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绩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的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等现实困境。为有效缓解这些问题,应当创新性地推广“保险+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与调解机制的纠纷化解功能有机结合,简化理赔流程,降低维权成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为小额索赔提供快速通道。在调解组织方面,可以成立由保险公司代表、食品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法律专家及食品安全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独立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争议。
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运行过程中,社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也很重要。社会组织凭借其紧密联系消费者的优势,开展广泛的法律咨询、维权宣传及消费者权益教育,提升消费者主动参与纠纷化解的意识与能力。金融机构通过联合推广与营销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调解机制的了解和认同。例如,杭州市在食品安全领域试点的“保险+调解”机制,显著减少了诉讼案件数量,缩短了消费者维权周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信息不对称是制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障碍。为破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亟需构建全国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保险信息共享平台,以实现治理主体间数据的实时共享和联动治理。具体而言,信息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保险公司提供的企业投保与理赔数据、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食品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数据,以及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反馈的食品安全问题线索,形成涵盖食品安全风险全周期的统一信息数据库。通过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与便捷共享,可有效提升各利益相关方的治理效能,推动治理主体间的高效协同。例如,上海市通过与外卖平台合作,将食品安全保险信息与外卖订单深度融合,成功实现了消费者、保险公司与监管部门的高效信息互通,显著提升了监管效率与市场透明度。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市场化工具,在我国虽然取得较大发展,但其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仍面临多重困境。这些困境交织于食品企业、政府监管、保险公司和社会协同等多个层面:食品企业层面,受制于成本收益感知失衡、风险认知偏差以及担忧投保行为传递负面市场信号等多重因素,存在投保积极性不足的问题;政府监管层面,保险推行遭遇与法律自愿原则的冲突,同时多头监管带来的碎片化问题降低了政策执行的协调性与有效性;保险公司层面,面临产品供给单一、风险定价粗放、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以及高赔付压力下的经营困境,导致其创新动力和服务意愿受限;社会协同层面,消费的人在索赔时面临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等障碍,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共治合力。
在面向企业的精准治理层面,通过建立科学风险评估体系、实施差异化保险策略及税收优惠,并创新“信誉认证”机制以克服负面市场信号担忧,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在面向政府监管的制度优化层面,需修订法律在自愿投保基础上增加强制保险条款,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触发式”执法,并构建财政-市场协同的风险分担与巨灾转移机制,提升政策合法性与执行力;在面向保险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创新层面,应鼓励开发多元化产品,推动服务向风险管理全链条延伸,并通过数据共享、先进技术优化定价、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提升供给质量与风险管理能力;在面向社会协同的合作治理层面,则要推广“保险+调解”模式畅通救济渠道,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监督,并促进多元社会力量参与,最终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共治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新格局。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持续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通过实施上述精准治理、制度优化和协同共治的策略,有望逐步破解当前困境,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真正成为连接食品企业、消费者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纽带,不仅提供经济赔偿,更能深度嵌入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由被动应对、事后补救向源头预防、全程控制、风险共治的现代化治理模式转型升级,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吴鹏 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南水北调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研究领域主要是行政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曾受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主持研究《食品药品案件稽查与纪检监察协作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制度》等项目,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并主编及参编了多部行政法教材。
本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困境与创新路径》来源于《食品科学》2025年46卷第14期398-407页,作者:吴鹏,闫惠杰,朱亮。DOI:10.7506/spkx0330-229。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文章相关信息。
实习编辑:李雄;责任编辑:张睿梅。点击下方 阅读原文 即可查看全文。图片来源于文章原文及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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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杂志社和全国糖酒会组委会将于2025年10月16-1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第113 届全国糖酒会食品科技成果交流会。食品科技成果交流会期间举办食品科技成果展,本届科技成果展以我国当前食品产业科技需求为导向,重点邀请“十四五”以来获得国家和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支持产出的食品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参展,并针对企业技术需要开展精准对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