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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护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十四)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17 15:32:5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于2024年6月28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成员权益、职能职责、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解决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坚实法治基础,对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开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财务相关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三至四十八条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专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根据规定委托代理记账。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做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这部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法典化时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和历史意义。
《民法典》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十分普遍,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等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每个方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民法典》涉农内容篇幅不少,我们将在【法典护农】专题系列中分别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相关条文进行选学。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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