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2025年第5期要目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16 02:06:29

  内容提要:比较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自由刑停止执行制度会发现,域外对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不宜在监所内服刑的罪犯,允许其在监所外就医、分娩、哺乳或被照料,相应时间不应计入刑期,这与我国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的做法不同。域外停止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人道主义精神和宪法原则中保障服刑犯的基本权;但监外治疗、分娩、哺乳期间的处遇毕竟不同于刑罚,时间过长会不成比例地影响刑罚执行效果和刑罚目的实现,损及公共利益,故应按下“暂停键”,不将监外时间计入刑期。借鉴域外做法,权衡基本权保障与刑罚目的实现两项利益,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宜将暂予监外执行改造为自由刑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同时,为了抑制部分罪犯试图获得无限期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投机心理,须从完善审批流程管控,健全具保制度,严密收监条件以及加强监狱医院建设等方面做好配套衔接机制建设。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太过简约,理论上重视不够,学术上研究不足,不仅立法条文数量过少,且相关制度欠缺合理性。法庭当庭驳避申请,有违“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正义”要求,不赋予申请人权利救济,既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不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司法实践中,申请回避大多以“当庭驳回”而终结,导致回避制度流于形式,难期其发挥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功能。在回避事由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一兜底条款,综观域外,普遍以“有偏颇之虞”或者“有不公正审判可能”为回避理由,并未限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这一条件。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大幅度增加回避制度条文,修改回避事由,增加集体回避规定,并完善回避程序,确立申请回避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被申请人的解释说明权利、办案人员回避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等等。

  内容提要: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刑法带来非常大挑战。增设网络犯罪专门罪名当然是刑法应对的重要方面,但如何将其与既有罪名融合,实现在互联网空间的妥当适用,则更为需要我们来关注。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专门罪名的适用方面,计算机犯罪专门罪名日益网络化,与网络犯罪专门罪名逐渐融合,一体实现在互联网空间的应用;当然,计算机网络犯罪专门罪名也存在由线上向线下的反向适用。在传统犯罪罪名的适用方面,其逐渐迁徙至互联网空间,呈现出明显的网络化态势,日益成为网络犯罪应对的主力军。展望未来,就基本立场而言,要审慎设置计算机网络犯罪专门罪名,实质审查判定网络危害行为的性质,充分考虑线上线下双向适用的差异,借助不断健全的前置规范明晰争议,最大限度地促进网络时代刑法罪名体系的应用。

  内容提要:代理型受贿犯罪是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典型行为类型,具有客观要素上权钱交易断裂化和主观要素上意思联络间接性的特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对代理型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提出调适要求。代理型受贿犯罪涉及的刑民关系处理既要实现对受贿罪的识别,也要关注刑事犯罪对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影响。代理人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受贿人,代理型受贿犯罪属独立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受贿罪行为方式。代理型受贿犯罪的规范适用,要以经营活动的市场规律为依据,针对代理型受贿犯罪中代持股份、合作投资和虚构交易三种较难认定的行为进行罪质厘定,对隐藏于经营活动中的代理型受贿犯罪进行甄别。代理型受贿犯罪共同责任的规范适用要解决主体责任和证据获取方面的难题,从贿赂财物状态维度展开犯罪完成形态的规范适用研究。

  内容提要: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的法治发展呈现出多样性。域外法治蕴含着诸多具有价值优势的理念、制度和实践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域内法治具备极其重大的借鉴意义。本文深入探讨了域外法治域内化的必要性、域外法治域内化与域内法治域外化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制度联系,分析了实现域外法治域内化的途径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对应的应对策略,旨在通过合理借鉴和利用域外法治的法治价值和成功经验,促进我国域内法治的发展与完善,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内容提要:我国《宪法》文本关于宪法监督的制度设计主要是针对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国家公务行为两类对象是否合乎宪法做监督。备案审查对象是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国家行为,其审查范围决定了它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作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不仅符合立宪者的立宪目的与我国宪法文本的意图,更是构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本身的必然要求。合宪性审查是一种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的宪法监督,其功能是备案审查所无法替代的。建构以合宪性审查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其理论,旨在为世界宪法监督制度提供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内容提要: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涉及债权人保护与继承人利益,规范联动颇为复杂。基于跨法域法源的协同互动、实体问题的程序视角规整、参与分配规则衍生的自然人债务集中清理功能和参照适用技术的法源沟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之“实体与程序协同互济”的体系化法源视角具有功能配适性与理论正当性。当遗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优先原则确定清偿顺序,即“先来者先得”;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平等原则,即在扣除执行费用且优先权受偿后,普通遗产债务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优先权之间的顺位厘定应当依循规则与原则的二元梯度化处理。规则缺失下优先权之间的顺位厘定本质上是“情景化的权利冲突”,应当依循优先权背后所反射的价值分量与评价基准进行原则权衡。

  内容提要: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对AI的监管,都选择了“基于风险”的方法。基于风险的监管由两个步骤组成: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基于风险的监管”将风险作为一种工具,以与实际损害相称的方式确定执法行动的优先顺序和目标。然而,以欧盟《人工智能法》为例,“基于风险”的人工智能监管存在“权利”风险的计量、风险效益分析缺失、封闭式风险分类导致涵盖过广或涵盖过窄等诸多困境。对此,为真正的完成基于风险的人工智能监管,一方面,必须树立诸如包容审慎、技术中立、基于证据的风险评估与分类、合比例监管等与“基于风险的监管”相符合的理念;另一方面,一定要采取契合“基于风险的监管”的相应措施。针对人工智能侵害基本权利的风险评估问题,应在“基于权利的方法”框架中纳入“基于风险的方法”要素,并引入各种参数,从客观和主观两个角度来评估基本权利受干扰的严重程度。同时,风险分类应原则化,并采用多种风险监管工具对不同阶段的风险进行全流程的系统化防控。

  关键词:监管工具;基于风险的方法;人工智能立法;监管;权利风险;风险评估

  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重要方法之一。但由于法律供给不足,涉信息网络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当事人适格、诉前公告履行、刑民责任承担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相关的司法实践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审理样态。首先,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领域,由其他法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极少,且检察机关与其他组织为平权关系,诉前公告程序并无必要且会影响诉讼效率,应予废除。其次,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责任认定标准等事项的差异,适度扩大被告主体范围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最后,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虽能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应保持谦抑与克制,只有当刑事罚金远远达不到惩罚、预防和公益保护的效果时,才有追究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实益。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检察机关;社会公共利益;刑民责任

  内容提要: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作为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构造,已成为《行政许可法》修订的关键议题。当前行政许可改革的深层矛盾源于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机制的制度性滞后。单一公共政策驱动下削减式的行政审批改革或整合式的清单治理模式暴露出稳定性缺失与连续性不足的治理困境。应建立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的规范化常态机制,实现从公共政策驱动向制度化驱动的范式转换。现行《行政许可法》中的“评价机制”与“要素调整”规则能够作为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的启动机制,但缺少责任规则约束的评价机制,缺少科学可量化的评价标准,以及缺少全面审查的要素调整机制,无法为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提供稳定的制度修正预期。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应回归《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体系,反置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规则的逻辑位序。通过修正“定期”和“反馈机制”激活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评价制度,以“要素调整”拆分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的启动条件,以此来实现以最小的立法修正“切口”,构建系统化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制度。

  关键词: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行政审批改革;行政许可清单;行政许可评价;行政许可裁量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是指知识产权的转让不影响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范围内接着使用知识产权。根据在后转让继受在先许可之负担的范围大小,可分为当然对抗模式、登记对抗模式、实际通知对抗模式和登记生效对抗模式。当然对抗模式过于保护被许可人,实际通知对抗模式过度有利于受让人,登记生效对抗模式严重抑制许可交易的发生。登记对抗模式是平衡被许可人和受让人利益的最优选,登记给许可以外观,保护转让交易安全又兼顾许可交易效率,是我国的最适当选择,应据此解释并适用现行法。我国商标法相关规范应解释为适用登记对抗模式,若许可合同未登记,则被许可人接着使用商标构成侵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可类推适用该规则,专利权和著作权领域亦可通过立法确立登记对抗模式的转让不破许可规则。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直接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竞争战略,不仅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延伸,还承载着提升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话语权的重要使命。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仍面临与市场脱节、数字化转型滞后、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本土化缺失等问题。为应对以上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应完成三个转向,即由实践化导向转向市场化导向、由网络化向数字化转型、由单一国际化转向强调自主化知识体系建设引领,具体可通过体验式教学、发展“微证书”认证、改善数字工具的感知效用性、利用沉浸式技术等措施实现。

  内容提要:虽然《民法典》确认了报批义务的独立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也规范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但待审批合同的准确效力类型仍未明晰。这归因于现行法律行为效力体系无法恰当安置审批行为。审批行为无涉合同的价值判断,不影响合同是否有效的判定,只影响合同的履行。基于《民法典》外在体系的逻辑一致性与内在体系的价值共识性,合同的“有效”与“生效”应被实质区分,这不仅符合《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结构,也划定了公法介入私法之边界,待审批合同应解释为“有效未生效”的效力状态。当事人除了负有报批义务外,还应当负有“当审批通过时避免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的“预期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待审批合同;合同效力;民法典;合同编解释;有效未生效;预期履行义务

  内容提要:虚假仲裁是当前困扰我国仲裁制度公正性与持续发展的最大隐患,检察机关具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双重职能,对虚假仲裁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制度与理论的正当性,数字检察战略的实施为虚假仲裁的有效法律监督提供了全新应用场景和更高治理要求。当前检察机关针对虚假仲裁的法律监督存在实践和理论层面的双重困境,对此应遵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与人工智能技术,从建立并完善虚假仲裁数据共享机制、构建虚假仲裁数字监督模型、研发虚假仲裁识别预警系统、加强重点人群虚假仲裁数字监管四个维度,并辅以相应程序法革新,着力构建针对虚假仲裁的有效法律监督路径。

  关键词:虚假仲裁;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利益衡量;人工智能;《仲裁法》修订

  内容提要:轻罪案件的数量激增和附随后果的泛化引发一系列社会不公平现象,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亟待从未成年人扩展至轻微犯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采用直接封存模式,在保护隐私、消除歧视和节约世界资源方面具有优势,但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沿用这一模式,则可能会引起刑事制裁效果失衡、违背社会公平原则、矫治目标难以实现等问题。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应采取阶层化路径:直接封存模式适用于法律上无罪的涉罪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犯罪人员以及未成年犯罪人;建立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模式,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犯罪人员;满足上述适用条件,但属于罪行性质严重、政策偏重打击、严重违背社会信用的三类犯罪的,应当禁止封存。附条件封存模式应当采取“考察型”封存而非“自动型”封存,设置合理的考验期和考察义务,同时辅以犯罪记录提前封存机制。为保障封存效果,应当建立犯罪记录统一管理机制,明确犯罪记录封存方法,畅通记录被封存人员的权利救济渠道。

  关键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封存;前科消灭;轻微犯罪;犯罪记录;附随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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