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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咨调研】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招商引资协议受法律保护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更改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11 21:32:05国咨调研,本期我们来说: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招商引资协议受法律保护,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更改。
我们知道,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很多地方的ZF通过招商引资协议,引入了民营资本参与殡葬设施建设。也正是因为民营资本参与了殡葬设施建设,使我们的祖国的殡葬事业实现了很大的改观,很多的荒山野岭变成了花园一样的陵园。在很多问题上,也正是因为民营资本的进入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我们知道在上世纪80年代初,很多地方不管是建殡仪馆、建火化厂、建骨灰堂还是建公墓,都是没钱,没钱、没人、没办法、没想法。民营资本进来之后,整个的形势,实现了很大的改观。可以说民营资本、民营企业家,在这里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但是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绝大部分的招商引资协议中,均存在ZF无偿提供土地、负责办理用地审批、确保用地合法,以及确保殡葬改革措施全面落地、保障火化率及安葬率等条款。
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并没有兑现。土地手续办理没兑现,经营区域保护承诺没兑现,火化率、安葬率没兑现,几乎都构成了违约。在我调研的过程中,就发现了很多地方存在着这种问题。
既然如此,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招商引资协议,是不是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呢?当然并非是。今天我要对大家说,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地方ZF通过招商引资协议,引入民营资本参与殡葬设施建设,应当维护企业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和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能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参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办理土地手续,不存在法律及实际障碍,应当补办用地手续。如果无法补正合法手续,导致没办法继续正常履行协议,应协商补救方案或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我们大家还必须了解到,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产生《行政法》上的确定力和拘束力,非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更改。部分地区重复批批准建设殡仪馆,包括一县两馆,实际上都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关于印发《关于逐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也就是2018年的这个通知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叫做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殡葬服务资源布局。各地要立足当地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着眼长远发展,加紧制定和完善本区域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规划时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完善设施空白地区规划,调整优化基础薄弱或服务饱和地区殡葬资源结构,确保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当地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推行相适应,并严格依照规划审批殡葬设施,做好殡葬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
所谓“邻避”问题,也就是说,在一个地方不能够出现过多的殡葬设施。如果是邻居,那你就必须得避开。
其中,《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也规定,建设殡仪馆,原则上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建设一个,并能够准确的通过区域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适度调整殡仪馆建设数量。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目前,个别地方存在同一县级地方建多个殡葬设施,后来又因为违反省级规划无法开业。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ZF想收回企业的经营权,这样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严重损害了ZF信用,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行政许可不是说“你想撤销就撤销的,你想更改就更改。”
任何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招商引资协议,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是说你想不承认就可以不承认。对公司来讲,如果自己的利益真的因此而遭到了损失,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要依法维护,因为法律已经给了你这个权利,你为啥不去勇敢的用呢?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希望咨询,请给我留言吧。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非公有制企业系列】视频整理)
任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主体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环境侵权诉讼、保险争议、ESG企业合规管理等。曾多次在《上海保险》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2012年4月9日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成立。13年以来,陆续承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国咨所以现代管理体制及先进的法律文化渊源,汇集了大批优秀、精干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中既有全国知名的专家型律师,又有业界深具实战经验的资深律师。国咨所还聘请了一大批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等作为学术顾问,指导律师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业务。多名合伙人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办理方向的把握及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的研判具有突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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