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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3-22 08:45:52
修正草案第五条规定了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有的代表提出,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会后也有宣传贯彻大会会议精神的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代表义务的规定中增加“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的内容。
修正草案第八条中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员会议、代表团全员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有的代表提出,代表在大会期间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都是根据大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的组织安排进行的,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代表 “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员会议、代表团全员会议、小组会议。
修正草案第二十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规划。有的代表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表工作规划的目的和作用,体现代表履职活动的特点,建议增加“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建议在报告主体中增加“有关机关、组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代表还对进一步强化代表履职保障和监督、处理好代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做好代表法的宣传解读工作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在有关法律和中已有规定,有的能够最终靠地方性法规、工作要点和工作规划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有的能够最终靠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考虑到这次修改是部分修改,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可继续加强研究,或者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考虑和探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