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瀛鲁|瀛鲁法律诊所第二十期:员工被辞退分公司与总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09 13:44:02

  当邻里纷争的琐碎搅乱日常安宁,当职场维权的迷茫挡住前行脚步,当消费维权的无助让人手足无措——那些藏在生活褶皱里的法律困惑,那些压在心头的焦灼与彷徨,我们始终看在眼里、记在心上。

  秉持“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赤诚使命,瀛鲁法律诊所应声而生。这里没有晦涩的法条堆砌,只有俯身倾听的耐心;没有冰冷的程序隔阂,只有推心置腹的真诚。我们以专业为笔,以责任为墨,把复杂的法律问题拆解成通俗的生活指引,把维权的路径梳理成清晰的前行方向,用法律人的温暖与担当,为每一位前来“问诊”的群众驱散迷雾、卸下重担。

  愿这方小小的法治港湾,能成为您最坚实的依靠。让我们以法为盾,守护您的合法权益;以心换心,传递法治的温度与力量,让每一份期盼都有回应,每一份权益都被珍视。

  2019年,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2022年4月又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5年5月。2023年9月,甲公司将劳动合同企业调整为其分公司乙公司。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8月至2026年7月终止。2023年12月,乙公司以李某未按公司考勤制度打卡工作,违反公司工作管理制度为由开除李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甲公司对乙公司财产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甲乙公司辩称,李某长期违纪且经多次警告未改,属合法开除;李某与甲公司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确认无其他补偿或赔偿,二公司均不认可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乙公司于2023年12月向李某作出《员工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经仲裁委裁决认为,乙公司未提交单位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程序,公示,通知工会的程序,且乙公司的考核制度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认定李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裁定乙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赔偿金7000余元。乙公司不服起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仲裁裁决生效。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企业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既无法证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不足以证明李某未达标完成客户拜访任务即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辞退标准,故仲裁裁决认定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将其在甲公司的工作期间计算在内,但根据甲乙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双方都同意于2023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李某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公司要求支付别的费用,补偿或赔偿。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故李某主张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将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期限计算在内,不符合双方上述协议约定。结合李某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以及乙公司发放工资情况,仲裁委裁决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000余元并无不当。关于甲公司责任。李某主张甲公司对乙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甲公司认为李某未在仲裁中将其列为被申请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虽李某未将甲公司列为仲裁被申请人,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主张甲公司承担对乙公司不足以清偿部分的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对李某该项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余元;若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甲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财产归总公司所有,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分公司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订合同,甚至参与诉讼,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仍需由总公司承担。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分公司作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等费用,而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劳动者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同时,本案也提醒劳动者,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范围;企业则需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程序,确保辞退等用工决定的合法性,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违法用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企业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文章
相关产品
  • 服务热线

    0555-5318202

  • 固话

    0555-5318202

  • 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西路49号(法院隔壁)

扫码关注微信

版权所有 © 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 营业执照 | 技术支持:火狐app全站 | 免责申明 | 皖ICP备180174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