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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中伦文德《劳动法律评论》2025年第11期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04 04:19:36
企业用工合规痛点频发?劳动法实务难题无从下手?中伦文德劳动人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特重磅推出《劳动法律评论》电子期刊,聚焦企业劳动用工全流程风险防控,为您提供前沿政策解读+实务操作指南+典型案例剖析,助您轻松应对用工管理挑战!
一、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二、深圳市医保局:《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三、北京市人社局、天津市人社局和河北省人社厅:《关于京津冀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5年11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2024年度涉竞业限制纠纷审判白皮书》,其中选取了5起典型案例在白皮书中予以发布,从竞业限制主体界定、隐蔽竞业手段判定、竞业限制违约金认定、补偿金异议与竞业义务履行的关系等多角度展示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旨在为此类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提供司法指引。其中一例对隐蔽竞业手段判定问题具备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
劳动者通过第三方公司挂靠社保和代发工资等隐蔽手段规避竞业限制义务,但没办法提供实际为第三方企业来提供劳动的依据,其行为是否构成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实质性违反。
劳动者往往通过种种途径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通过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及代发工资即为典型情形之一。此种情形下,虽然仲裁委和法院无法直接引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在实践中,仲裁委和法院经常会以劳动者是最近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为由,要求劳动者提供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披露上下级关系等信息;而劳动者往往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为第三方公司工作,挂靠单位代缴社保及代发工资不能够实现其规避竞业限制义务的目的。本案对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律师代理竞业限制相关案件提供了基本思路。
2025年11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该案围绕网络主播是否与传媒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以及传媒公司是不是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展开讨论,对于新业态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具备极其重大的参考价值。
在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署名为《合作协议》的合同背景下,双方之间是不是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及传媒公司单方解除该协议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揭示的“假合作、真用工”现象在新就业形态中颇具典型性。认定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应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如《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等)作出判断,应把握劳动关系的法律本质——“从属性”,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综合进行判断。主播接受公司的考勤、培训、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酬劳动并成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即便签订《合作协议》,也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需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2025年9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合规指引》”)。该《合规指引》旨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保障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带领企业依法实施竞业限制”。
《合规指引》在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设置上,构建了权利义务相对应、风险责任相匹配的规则体系,通过明确量化标准与程序约束,着力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利益平衡。
首先,在经济补偿层面,《合规指引》第十三条确立了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期限相关联的分层适用标准:正常的情况下,补偿标准明确为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薪资的30%,且该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针对限制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竞业限制情形,指引建议将补偿标准提升至50%,这一规定充足表现了竞业限制期限与经济补偿水平的正向关联原则。
同时,《合规指引》第十六、十七条将经济补偿支付界定为企业的持续性法定义务,明确要求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在职期间的日常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变相包装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其次,在违约责任层面,《合规指引》首次明确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合理边界,要求违约金数额需结合用人单位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已实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额综合判定,并明白准确地提出“一般不宜超过补偿总额5倍”的参考上限。该规则既有效规制了企业通过约定天价违约金过度限制劳动者择业权的乱象,又为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约造成重大损失时,预留了获得更高赔偿的合法空间。但该等相对统一的量化标准,尚未完全覆盖实务中复杂的约定情形,例如:若企业与劳动者既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违反义务的违约金,又在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返还全部股权”,此时劳动者需返还的股权价值是否应纳入“竞业限制违约金”总额,进而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一并受“不超过补偿总额5倍”的限度约束?此类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更具突破性的是,《合规指引》第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当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者催告后超过1个月仍未支付,或企业连续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与之相对比,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问题造成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前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因企业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而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需主动向企业明确行使解除权后,方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而根据《合规指引》的新规,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直接单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无需履行明示解除的前置程序。与前述违约金问题类似,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影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2025年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围绕《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认定标准不统一、适用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对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中的相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指导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规范开展工伤保险工作。
从规范立场上看,《意见(三)》并未否认居家办公期间发生工伤的可能性,而是明确要求回归“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综合判断。
具体而言,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判断上,《意见(三)》要求最大限度地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工作职责等因素,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企业的工作要求及工作有必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
就工作原因的认定而言,《意见(三)》明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来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我们理解,《意见(三)》强调了客观证据的重要性,居家办公期间是不是真的存在明确的工作安排、是否处于履职状态、伤害发生时的具体行为内容,均需通过通讯记录、任务指令、考勤数据等客观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这一导向在事实上提高了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举证要求,也促使用工管理向更加规范化、可追溯的方向发展。
对用人单位而言,《意见(三)》确立的认定逻辑提醒其在推行居家办公时,应同步完善上班时间的界定与记录、任务下达的明确性与过程可溯,并通过书面制度、系统留痕等方式强化履职过程管理,以此来降低因工作与生活界限模糊带来的工伤认定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该文件同样传递出清晰信号:居家办公本身不直接构成工伤认定的充分条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区分工作活动与私人事务,并主动留存能够证明“上班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原因”的相关证据,如工作安排记录、任务沟通截图、考勤打卡、工作成果提交记录等。若伤害发生于私人活动或与履职无直接关联的行为,则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新加坡国会于2025年11月4日通过《工作场所公平(争议解决)法案》,旨在修订《2025年职场公平法》,规定调解职场公平争议,并规定针对法定歧视侵犯权利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对《2016年就业索赔法》、《1960年工业关系法》和《1993年退休与再就业法》进行有关修订,为处理职场歧视争议建立专门的调解与诉讼机制。该法案的核心是引入了一项法定侵权之诉——歧视的法定侵权,使遭受歧视性雇佣决定的个人能够对雇主提起民事诉讼。
法案的关键创新在于设立了分阶段的强制调解前置程序。在提起法定侵权之诉前,雇员或个体必须首先向专员提交调解请求,将职场公平争议交由核准调解员进行调解。仅在调解没有办法解决争议,且当事人获得索赔转介证书后,方可向高等法院普通庭或雇佣索偿庭提起诉讼。法案对不一样的歧视性决定(如不予雇佣、歧视性雇佣条款、解雇)设定了明确的索赔时效和索赔上限。
此外,法案明确了不同司法机构的管辖权限:索赔金额超过“审裁处限额”的案件由高等法院普通庭审理,未超过的则由雇佣索偿庭审理。法案还规定了与《工业关系法》、《退休与重新雇佣法》等有关规定法律下其他程序的衔接与排他关系,以避免重复诉讼。此举标志着新加坡在反对职场歧视方面,从准则指导迈向了提供明确法律救济途径的新阶段。
西班牙内阁会议于2025年11月4日批准了《实习生法规草案》,其核心目的是规范在企业中进行的实践培训,并打击利用“虚假实习”替代正式工作岗位的欺诈行为,确保实习生的经历是真正的教育和培训。这项法规要求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必须严格符合其培训计划,且企业一定对实习生参与培训所产生的交通、伙食等费用进行补偿。在权利保障方面,实习生将享有与正式员工相似的基本权益,包括获得带薪休假和休息的权利,以及使用工作场所服务。
该草案最重要的创新点在于引入了严格的数量限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为确保实习质量,法规规定企业雇佣的实习生总数不允许超出员工总数的20%,并且严格限制每位公司导师最多只能指导5名实习生。此外,法案建立了专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机制,由劳工与社会保障监察局进行外部控制,以维护实习的教育培训性质。此举对于划清“实习”与“工作”的界限至关重要,标志着西班牙政府对青年实习生权益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更严格、体系化的新阶段。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