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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知识应知应会】(二十)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28 17:57:51
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主要是行政处理和民事赔偿。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企业不能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条件,《劳动法》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种种借口,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对违反此条规定,擅自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要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3、对以上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企业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责令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应得的报酬。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除了能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外,还可以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