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国务院关于职工上班时间的规定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25 02:32:02
为了合理的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上班时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次循环。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上班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上班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上班时间的规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上班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能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最新黄色网站 MBA智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