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社保问题及律师意见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20 20:03:1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即建立。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产金额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有为全体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法定保险制度,员工的声明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

  律师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意见: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按照员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员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用人单位不按实际申报社会保险基数的,比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高于申报基数,用人单位需补足并支付滞纳金,且有承担行政罚款的法律风险。

  根据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其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即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如企业不缴纳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购买社保存在的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做补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企业缴纳、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一般都会采用通知补缴的方式,如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仍拒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有关部门出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直接在企业的开户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在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又未提供对应缴纳担保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还能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企业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其次,企业不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将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再次,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做补偿。如企业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要求企业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照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时间,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做补偿。

  最后,损失赔偿责任。如企业未购买或者未足额购买社保,因此导致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理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如劳动者患病,未能报销的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即便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依旧需要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做赔偿,应当由社保机构承担的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如劳动者伤残等级较高或者死亡等情况出现时,企业将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理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理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理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别的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能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要求该企业做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做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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