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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务:在网上窃取虚拟财产如何判罚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5-04 04:11:42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盗窃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这类犯罪主要是针对在线游戏账号、虚拟货币、数字收藏品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犯罪分子一般会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等手段实施窃取。
但虚拟财产含义、性质、分类等,在民法还是刑法领域,都尚未有特别明确的定义。目前可以概括其指网民在互联网空间中所拥有、支配的,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存储空间才能存在的财产。包括网站域名、商铺、点卡、比特币、Q币,虚拟黄金、武器装备、宠物、盆景、皮肤、角色等。但其他例如支付室、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商场、加油站等消费返利积分,景区、会所等电子消费、兑换票证,是不是虚拟财产,目前还暂无定论。
在刑事法律实务中,对于利用网络窃取虚拟财产的犯罪,有观点认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除以上两种主流观点外,还有部分观点是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
持有此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上属于数据、代码、电磁信息,并非实物,不属于“公私财物”的管辖范畴,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虚拟财产只在网络虚拟环境下存在,其存续的期限由运营商决定,可以无限复制,并非自然消亡过程,不具有现实性、稳定性、可支配性及自由交易可能性。虚拟财产的价值、价格难以确定,不可衡量,以财产犯罪处罚会造成量刑畸重的后果。窃取者的主观意图指向虚拟财产所生的利益,而非数据或代码本身。
持有此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无体物、特殊物权、新型财产权,具有客观性。虚拟财产凝聚了人类的劳动,有满足消费者精神需求的使用效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备财产属性。虚拟财产源于玩家购买,归玩家所有,具有识别性、排他性、稀缺性、可控性、现实相关性,可以被公民独占管理并进行市场交易,有客观交易价格。民法典已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其作为财产的一种类型,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主张构成其他犯罪的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盗窃行为本质上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范畴,其核心特征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篡改系统数据,而非单纯获取数据信息。根据这一观点,此类行为应当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
法律保护的是基于虚拟财产所产生的合法权益,而非虚拟财产本身的数据载体。该观点将虚拟财产数据归入智力成果范畴,主张通过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保护。根据这一观点,认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
上述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更倾向于认定为盗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37号张某毛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孟某、何某康网络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第461号案例“王某等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行为定性”,
这些判例共同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新型财产犯罪的前瞻性认识: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可被支配管理的财产性权益,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种认定标准适应了数字化的经济发展需求,为新型财产权益提供了刑法保护。当前司法实践中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是适当的。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在适用盗窃罪时应当重点解决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确保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出现量刑过轻或过重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三种方式:首先,依据虚拟财产的实际购买成本来认定盗窃数额;其次,参考行为人实际交易价格,即相当于销赃金额来判定盗窃数额;最后,根据公开市场交易价格,即被害人在真实的生活中的实际财产损失来确定盗窃数额。这三种方法为司法机关处理虚拟财产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价值认定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多种考量因素。采用原始购入价格作为认定标准虽然对被告人较为有利,但未能充足表现虚拟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而以销赃价格作为依据虽然能够反映部分市场行情,却可能因急于变现导致价格被人为压低。相比之下,参考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做法相对公允,但仍需警惕市场操纵、价格虚高等潜在问题。鉴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不宜采用单一固定的定价方式。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根本原则,结合案件详细情况,考虑以下因素: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成本、实际变现价格、市场发展程度、交易活跃度、交易买卖平台公信力、专业评估机构资质以及评估环境等客观条件。通过多维度分析,选择最为合理且符合个案特点的定价方法,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
1. 对于Q币和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应当以被害单位与运营商之间的合同价格作为计算标准(第420号案例)。
2. 对于密保卡等充值服务类虚拟财产,应当按照已充值的实际损失认定盗窃数额,未充值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795号案例)。
2. 评估被盗物品价值应当参照资产评定估计的市场价值原则,考虑实际市场交易情况。
3. 对于存在返利的情形,应当采用成本法扣除返利部分,以实际市场销售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
2. 加工后销赃数额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销赃数额的规定。
3. 现行司法解释已取消按销赃数额高于被盗物价值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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