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费不是劳动报酬?法院这样回答! 法江湖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4-15 23:32: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要求员工超时加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或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等,在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600元,张三同意加班并领取加班工资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赋予张三还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仍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将“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与“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分别单列,能够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费。张三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企业的工资单可以证明每个月已支付加班工资600元,但此加班工资是对2024年6月25日之前上班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上班时间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增加了员工的上班时间后,对于新增加的上班时间理应支付加班工资。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支付了6月25日至6月30日延长3小时上班时间的加班工资。

  不能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分列,就能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劳动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分列是为了明确和强调。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内付出劳动得到的工资是劳动报酬,在加班时间付出劳动得到的加班工资也是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劳动报酬包含了加班费。公司不支付加班费,张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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