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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在海事审判和涉外商事审判中的适用规模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3-15 06:22:04我国原有的民商立法及民法学说仅供认直接署理,并不认同直接署理。《合同法》以我国外贸直接署理为实践根底,学习《世界货品出售署理条约》的相关规则,正式供认了直接署理准则,大多数表现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问题就在于,直接署理准则是不是可以遍及适用于外贸署理以外的其他民商事活动?换言之,第四百零二条的合适运用的规模怎么?
在(2008)民申字第1177号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陆桥公司”)与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冶金”)、连云港华丰世界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货运”)港口作业合同欠款胶葛案中,山西冶金书面托付华丰货运为港口署理。为实行署理责任,华丰货运以自己的名义与案外人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集团公司”)签定《港口货品作业合同》并与新陆桥公司签定了补充协议,约好由新陆桥公司对涉案货品进行卸船、堆存和装车等。后华丰货运与港口集团公司一起书面承认《港口货品作业合同》中的权利责任由新陆桥公司继受和承当。涉案货品在港发运完毕后,新陆桥公司于2006年11月7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山西冶金付出港口作业费5050693.64元和滞纳金475万元。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以为:华丰货运在签约时已向合同相对人奉告华丰货运系署理山西冶金签定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则,《港口货品作业合同》及系卜充协议直接束缚新陆桥公司和山西冶金。山西冶金应对华丰货运拖欠新陆桥公司港口作业费的民事行为承当对应的法令结果。一审判定:山西冶金向新陆桥公司付出港口作业费5050693.64元。
山西冶金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以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本应处理进出口贸易合同胶葛,不该适用本案胶葛,其与新陆桥公司不存在合同联系。新陆桥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定不支持其滞纳金恳求亦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上诉均缺少依据,遂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陆桥公司不服二审判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恳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终究裁决驳回新陆桥公司的再审恳求。
本案反映出的问题首要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则的字面了解,原审法院确定华丰货运与新陆桥公司缔结的合同直接束缚山西冶金和新陆桥公司并无不妥。可是关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了解,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在全国人工委编写的《合同法释义》中清晰该条的立法原意是参阅《世界货品出售署理条约》拟定,首要发生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合议庭承办法官与全国人工委的相关交流时,也以为四百零二条仅限于外贸署理案子中适用。假如依据该立法原意,原审确定值得商讨,新陆桥公司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华丰货运建议港口作业费恳求。但是,从该条款文字表明看不出本条的适用仅限于进出口贸易合同,故不宜确定原审适用法令不妥。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海事审判仍是涉外商事审判,对该条的了解与适用均存在疑问,需求一致考虑,必要时请全国人工委作出解说。
——万鄂湘、陆效龙、余晓汉:《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海事海商总述》,载《举世法令谈论》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