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院“移花接木”、公开篡改合同主体无视诉讼时效八年旧账突起诉讼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15 00:07:35

  一份白纸黑字的合同,竟在榆林中院的判定书中被“面目一新”;一个从未参加签约、施工、付款的企业,却被判承当六十余万元债款。近来,环绕“榆林中赢文明商业广场”项目的一同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定成果引发广泛重视。当事人大秦公司激烈质疑二审法院在无任何依据支撑的情况下,将合同主体由“中赢广场项目部”强行变更为“大秦榆林分公司”,涉嫌乱用职权、伪造依据。

  一审法院已查明的现实,二审法院却“重整旗鼓”,篡改合同主体,改判被告承当职责。

  榆林市榆阳区法院(2024)陕0802民初10937号《民事判定书》以为,榆林市维勇铝合金门窗装修资料中心与“中赢广场项目部”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只加盖了“中赢广场项目部”的印章,无任何人员签字,结合维勇铝合金中心提交依据证明大秦公司榆林分公司未向其付出过合同款,原告亦未向大秦榆林分公司直接建议过债款,最终陕西中赢置业集团认可其对原告负有工程价款债款并在中赢公司兼并预重整过程中得到承认,故大秦榆林分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相对方,原告并未尽到合理检查职责,故对其对大秦榆林分公司的诉求予以驳回。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8民终757号《民事判定书》载明:在审理期间,两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依据,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现实予以确定。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大秦公司、大秦榆林分公司应否承当给付上诉人曹维勇工程款职责的问题。2012年12月2日,上诉人曹维勇与被上诉人大秦建造榆林分公司签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为“中赢广场项目部”。榆林中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现实予以确定,但在未释明“中赢广场项目部”与大秦公司榆林分公司存在相关的情况下,将该合同的签定主体篡改为大秦榆林分公司。榆林中院查明:陕西中赢置业公司向维勇铝合金中心付出工程款65万元。该现实足以证明陕西中赢置业公司与维勇铝合金中心树立了现实上的合同联系,但榆林中院无视这一法令现实,错判大秦公司承当付款职责,实属成心违反现实和法令的违法裁判。

  本案另一严重争议点在于诉讼时效。依据原告自认,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3月1日竣工交给。按合同约好,“安装好付至97%,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则最迟付款日应为2017年3月1日。而原告直至2024年10月31日才提起诉讼,距权力可建议之日已逾七年半。

  依据《民法通则》榜首百三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期为两年、《民法典》榜首百八十八条一般诉讼时效期为三年。大秦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理解精确地提出时效抗辩,但法院判定对此只字未提,既未检查时效是否间断、间断,也未说明不予采用的理由。

  “八年前的事,现在才来告?法院竟然不论?”大秦公司责问:“这不是公平审判,这是怂恿权力乱用!”

  更令人震惊的是,榆林中院在缺少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大秦榆林分公司与中赢公司品格高度混淆”为由,判定大秦公司承当相应的职责。但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品格混淆需一起满意财政混淆、人员混淆、事务混淆——三大要件。

  现实上,大秦公司与中赢公司之间仅为资质借用联系,大秦公司并未向榆林分公司派驻任何人员,大秦榆林分公司负责人系中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属,与大秦公司没有一点联系,该负责人薪酬亦由中赢公司发放。

  此案不只关乎一家公司的命运,更触及司法裁判是否据守“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基本准则 。大众等待上级法院依法纠错,让法令回归理性,让正义不被“笔尖”歪曲。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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