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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波院长应邀北京“数字化的经济时代国际仲裁的创新与发展”研讨会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11 18:15:21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吸引外资、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2025年9月24日下午,“数字化的经济时代国际仲裁的创新与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圆满成功举办。原总参谋部、著名社会活动家、三月三书社秘书长、国创智库副理事长、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北京市邢台企业商会执行会长、“国典香竹”王书波院长应邀出席。
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刘俊海同志、著名社会活动家、院长 王书波同志
下:著名社会活动家、院长 王书波同志、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葛宁宁同志
上: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 李征同志、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风险合规部总经理 伍装同志、著名社会活动家、院长 王书波同志
下:(依左至右)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 李征同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尹飞同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杨东同志、中银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 周俊利同志
本次研讨会聚焦数字化的经济浪潮下国际仲裁领域面临的新趋势、新挑战与新机遇,旨在为国内外仲裁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企业代表搭建高效对话桥梁,促进跨领域、跨地域的深度交流与务实合作,为国际仲裁制度创新与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过去十年,中国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持续提升。
开幕式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周俊利同志主持。周俊利律师指出,数字技术重塑全球经济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货币等新业态对国际仲裁传统规则与实践带来挑战与机遇,本次研讨会旨在探讨国际仲裁规则宏观发展与微观难题,汇聚多方智慧推动中国国际仲裁与时俱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杨东同志致辞,他强调理论界与实务界合作探讨数字化的经济领域仲裁新问题的重要性,并结合自己参与数字化的经济相关立法及研究经历,指出我国在数字货币等领域法律和法规滞后于司法实践的困境,仲裁机制在解决此类新型纠纷中具有高效、灵活的优势,但也需精准把握数字化的经济时代新客体法律属性、新法律主体的认定规则。同时,他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数字化的经济与仲裁相关领域的学术探索与实践成果,包括开设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稳定币和RWA前沿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首创全球首家涉外法治MBA及法律博士培养项目,表达了通过学术交流推动国际仲裁适应数字化的经济发展的美好愿景。
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5)》中,将充分的发挥仲裁职能作为提信心、稳预期、促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李征同志高度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意义和价值。他结合了我们的祖国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化的经济,促进数字化的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层次地融合的重要指示,指出数字技术既为国际仲裁带来程序革新,也催生了电子证据真伪鉴定等新挑战。他进一步提到,新修订的《仲裁法》在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完善、临时措施制度增设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开放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为国际仲裁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撑。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姚辉同志围绕“论仲裁协议对于非签署方的扩张效力”展开,指出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基础,而合同相对性是仲裁协议扩张效力所应面对的核心问题。通过代位权行使、代理关系、法人人格否认等实例,他总结了仲裁协议扩张效力的边界与实现路径难题。在代位权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仲裁协议,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无仲裁约定时,仲裁程序没办法像诉讼那样突破相对性实现“代位仲裁”,新《仲裁法》亦未对此作出制度回应;在代理纠纷中,表见代理、隐名代理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畴,而仲裁程序需在进入实体审理前确定当事人范围,形成“未审先定”的程序僵局;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需穿透公司“面纱”追索股东责任,但该认定依赖实体审理结果,程序上难以预先突破当事人范围。最后,他呼吁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探索类型化的认定规则,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与此同时,优化营商环境尤其需要切换制度供给者的视角和立场,面向商业主体,切实供给高质量的仲裁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同志以“AI时代对仲裁事业的挑战与机遇”为主题。他通过美国律师使用AI生成虚假判例,指出AI应用可能引发律所公信力受损、律师职业伦理风险及客户实体权利受损等问题,进而引出国际仲裁领域对AI规制存在迫切需求。在展望AI对仲裁的具体影响时,他将AI与仲裁庭之间的互动关系划分为“主仆模式—合作伙伴模式—竞争者模式—终结者模式”等四个发展阶段。他既肯定AI在超级算力、大数据分析、减少相关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也指出其存在个性化与透明度不足、推理能力薄弱、价值观碎片化及数据虚构等局限。他主张平衡技术创新与程序正义。一方面,当事人对仲裁庭使用AI的情况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异议权、隐私权与公平对待权。未经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仲裁庭不得擅自使用AI辅助裁判,以避免算法黑箱侵蚀意思自治原则、侵害当事人的商业机密与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仲裁员需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审慎等义务,对AI生成内容做独立审查,防止AI内容替代专业判断。
自治性与契约性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其贯彻程度也是衡量一国仲裁制度优劣的尺度。仲裁法对当事人自由度的贯彻,直接影响营商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郝文婷同志从挑战梳理、审查标准与规则完善三方面系统论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电子送达规则的思考。她梳理了当事人挑战电子送达的两类理由及司法审查效果,指出不当送达虽少导致撤裁,但会影响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信任。在司法审查判断标准上,法院尊重当事人约定与仲裁规则,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实质性审查,强调送达的终极目的是让被申请人参与仲裁程序。此外,针对电子送达规则完善,她提出一是厘清主体权责,申请人需对送达地址的有效性尽合理谨慎义务,仲裁机构应履行必要告知与审查义务;二是优化送达操作,需核查电子联系方式的惯常性、确保技术可靠性,并根据文件性质差异化设计送达程序;三是明确适用边界,在当事人确认或规则明确的前提下,电子送达可作为唯一送达方式,无需辅以传统方式,且可参考司法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的成熟经验,构建兼顾程序权利保障与仲裁效率的现代化电子送达制度,为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规范化提供支撑。
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基于其可靠性,而可靠性源于仲裁的公信力。境内外当事人愿意选择该国作为仲裁地并愿适用该国仲裁法,是一国仲裁制度具有公信力的重要表现。
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姚俊逸同志聚焦“AI对仲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挑战”,他指出,在独立性层面,AI依托内网数据库整合证据、判例与学术观点生成的仲裁意见,可能干扰仲裁员的独立专业判断,削弱仲裁员个性化裁判的多样性特质,背离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核心诉求;在公正性层面,若仲裁员参考AI生成的意见却未将其作为专家意见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将违反程序公正,可能构成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为提高境内外当事人对我国仲裁的认可度,应进一步吸纳国际通行仲裁规范与理念,借鉴国际先进仲裁经验,增强我国仲裁机制的国际竞争力。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岳奇同志,围绕“中国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几点规则思考”展开分享。在临时措施、财产保全与紧急仲裁程序领域,通过对比英美法系玛瑞瓦禁令与我国财产保全差异,他指出我国紧急仲裁程序适用率低、境外执行难的问题。针对法律适用规则,需避免因忽视程序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引发法律适用风险和妥善协调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潜在冲突。就外国法适用与专家证人制度,他提出应引入中立专家证人。
近年来,深圳、上海、北京等地仲裁机构纷纷开展“去行政化”改革,建立法人治理模式,极大提高了我国仲裁的公信力,提升了我国仲裁机制对境内外商事主体的吸引力。
圆桌论坛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郑佳同志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肖建国同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所所长、教授纪格非同志、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风险合规部总经理伍装同志、中银—力图—方氏(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安寿辉同志围绕数字化的经济时代国际仲裁实践难题与应对举措、国际仲裁中的中国元素及青年国际仲裁人才教育培训等议题展开讨论。
程序参与的便利性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独有价值,是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机制的重要动力。
在数字经济对国际仲裁的挑战与应对方面,肖建国教授指出了数据权益纠纷的证据审查判断及跨境交易中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效率问题,如数据确权登记碎片化导致证据效力判断困难,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仲裁前置程序的效力存在争议。纪格非教授分析了数字时代在线仲裁的公正性与程序正当性问题,如在线仲裁方式选择、开庭时间与软件使用的公平性,以及仲裁保密性与当事人信息使用的矛盾。伍装同志从实务角度,提及AI在仲裁中的应用优势与局限,如AI翻译助力国际仲裁,但AI模型存在“讨好型人格”导致错误等问题,同时表达了仲裁规则迭代速度跟不上AI发展的担忧。安寿辉同志介绍了新《仲裁法》中临时仲裁、仲裁地及送达条款等亮点,结合案例说明其对国际仲裁的积极影响,同时提出公司注销后股东代表公司参与仲裁等问题的解决建议。
我国仲裁机制应反映国际商事主体对提升仲裁效益的现实需求与数字化趋势,提升当事人程序参与的便利性。
在国际仲裁中的中国元素方面,肖建国教授指出中国在线仲裁入法及对虚假仲裁的规制是重要的中国元素,但在线仲裁规则设计与虚假仲裁认定存在难题,需加强完善。纪格非教授探讨了仲裁中临时措施包含禁诉令的可能性,认为中国可借鉴其他几个国家经验,在仲裁中尝试使用禁诉令以更好地解决争议。伍装同志提到中国企业在海外业务中较少选择国内仲裁规则,主要因执行难与对方不认可,强调需提升中国仲裁规则的国际认可度。安寿辉同志对比了香港与内地在仲裁证据要求等方面的差异,提及线上仲裁的保密性与算法黑箱问题。
数字化赋能是实现仲裁提质增效的发展趋势。可加强完善在线庭审机制,探索裁决在线签署、电子证据、电子送达、临时措施线上对接等规则,完善仲裁数据的跨境流动、监管与保护,支持人工智能参与仲裁等。
在青年国际仲裁人才教育培训方面,肖建国教授强调需让青年人才明确仲裁与诉讼的理念差异,为其提供实地观摩仲裁的实践机会。纪格非教授认为涉外法治人才需通过实践成长,鼓励青年抓住国际交流机会,提升视野与格局。伍装同志从企业选才角度,提及央企海外法律事务多依赖外部律师,内部人才锻炼机会有限,且存在海外人才不愿回流的问题。安寿辉同志建议青年人才多学习、思考与感悟,保持正义与敬畏之心。
通过构建支持仲裁的数字底座,便利当事人线上出庭、参与诉答,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让仲裁成为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权益保障的最优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同志对研讨会进行总结。他肯定了研讨会的前瞻性与实效性,强调中国国际仲裁事业虽任重道远,但未来前景光明,并表达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持续合作推动国际仲裁事业发展的意愿。
积极主动地推动国际仲裁合作深化,在贸仲看来,是全球仲裁界面向未来、追求卓越、实现高水平发展的必由路径之一。“为更好地服务全球经济发展、满足多种法域当事人需求,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融合发展已成为大趋势。”出席会议主要领导嘉宾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杨东同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尹飞同志,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李征同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同志,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姚辉同志,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同志,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肖建国同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所所长、教授纪格非同志,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风险合规部总经理伍装同志,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郝文婷同志,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姚俊逸同志,中银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周俊利同志,中银—力图—方氏(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安寿辉同志,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葛宁宁同志,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岳奇同志,中银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郑佳同志等嘉宾,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同志,和来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中银律师事务所等主要负责同志,会议汇聚在京高校法学院同志、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在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家代表,嘉宾齐聚一堂,聚焦数字化的经济浪潮下国际仲裁领域面临的新趋势、新挑战与新机遇,开展深入研讨。
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扎根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国典香竹”智慧和力量。热烈祝贺,“数字化的经济时代国际仲裁的创新与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圆满成功举办,谢谢大家。
大道众行远,携手启新程。与会嘉宾表示:“我们期待通过不断的努力与探索,与各方一道,持续发挥国际仲裁在推动国际供应链稳定畅通、应对全球治理新挑战、促进国际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团结协作,共同谱写国际仲裁合作新篇章。”
“国典香竹”副院长、北京市邢台企业商会会长郭延军同志,副院长兼书法专委会主任黄保增同志,秘书长王勇同志,副秘书长兼通联部主任李建东同志,办公室主任时子轩同志,宣传部部长刘静同志、副部长景珊同志陪同参加研讨会。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会议地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