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地方备案审查立法的制度创新、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基于制定全国首部乡镇街道备案审查法规的分析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31 22:26:59:湖州市制定全国首部乡镇街道备案审查法规,是地方立法在基层监督机制建设上的重大突破。该法规通过明确审查主体、细化审查标准、优化审查程序、强化审查保障,为基层规范性文件监督提供了制度支撑。当前,地方备案审查立法仍普遍面临制度建构不均衡、衔接机制不畅、专业能力不够、社会参与有限等困境。未来应从理念引领、刚性约束、数字赋能、试点创新等多维度系统优化,提升立法质量与实施效能。
地方备案审查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落实中央备案审查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程序及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活动。其核心价值在于,将中央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解决国家立法在基层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开展地方备案审查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中央层面的备案审查制度构建了总体框架,但我国地域广阔、基层治理情况复杂,国家立法难以完全涵盖各地特殊性。因此,需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做必要的细化和补充,使备案审查制度更好地适应本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求。
本文以浙江省湖州市制定全国首部乡镇街道备案审查法规(即《湖州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湖州备审规定》)的实践为样本,重点探讨地方人大在进行此类立法时面临的特殊问题,即如何在上位法框架内,结合基层实际进行相对有效创新,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共性困境与优化路径,以期为同类地方立法提供参考。
乡镇街道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层单位,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关系法律政策的落地实施,直接关联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基层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与内容合法性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为摸清底数,湖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市委办公室、市司法局,结合乡镇街道行政主体败诉率等真实的情况,组织并且开展两轮乡镇街道备案工作“大检查、大调研、大整改”。此次专项行动覆盖6个区县12个乡镇(街道),梳理半年度文件653件,甄别出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通过部门联合研究、第三方审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发现5个乡镇、街道出台的11件文件存在22项不合法、不适当问题[1]。这些“土政策”虽看似细微,却直接影响群众柴米油盐、婚丧嫁娶等日常生活,其中的失范文件不仅损害群众权益,还侵蚀基层人民政府公信力,由此凸显出通过地方立法将中央监督要求基层化、操作化、在地化推进的紧迫性。
基层规范性文件失范的根源在于监督机制缺位。虽然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监督职责,但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具体程序、操作指引未作规定,基层人大“有心监督、无力实施”。同时,乡镇街道人治力量薄弱,专业审查能力不够,使得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缺乏有效约束,导致大量文件“带病出台”,成为基层治理的潜在隐患。
党中央的格外的重视与全国人大有力的制度供给,为湖州市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从战略部署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进行整体部署[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党的二十大报告、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形成了清晰的政策导向。
从政策实施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推进备案审查法制化。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3]。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决定》),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的人大决定,是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构建系统完备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继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举措[4]。2024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定下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参考范本)》(以下简称《参考范本》),明确乡镇人代会和街道人大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这些顶层设计为地方立法划定了底线要求和基本框架,同时也留下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制度细化和创新的空间。湖州市的立法正是在这一空间内,将中央精神转化为本地规则的具体实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与推动,为湖州市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2022年,湖州市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为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试点单位,围绕审查范围、标准与程序等核心问题开展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既为全省域部署提供了实践样本,也为湖州市后续立法积累了基础素材。2024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备案审查决定》,并参照《参考范本》,颁布新修订的《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浙江备审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则为湖州市立法提供了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和立法授权,体现了地方立法体系内部的衔接与支持。
《湖州备审规定》的核心,在遵循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贯彻《浙江备审条例》的基础上,聚焦本地基层治理中最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制度设计,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湖州备审规定》核心创新在于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街道工委为备案审查主体,从组织层面激活基层人大监督职能,为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监督提供保障。同时,进一步细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要求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参加审查,构建“专业主导+民主参与”的审查机制,既通过专业机构保障审查效率,又借助代表、居民议事成员提升备案审查的民主含量与质量。此举是对地方组织法原则性规定的具体落实,体现了地方立法将国家法律赋予基层人大的监督职权激活、做实的功能。
一方面,界定具体审查范围。《湖州备审规定》将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明确将具有外部性、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纳入审查范围,排除内部管理文件。针对乡镇街道党政联合发文、村规民约等性质争议较大的文件,经专家论证后未纳入审查范围,避免引发过多争议,同时确保审查工作聚焦核心领域。另一方面,系统细化审查标准。《湖州备审规定》梳理了乡镇街道“”高频易错点,完善细化审查内容,构建了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四类实体标准,为乡镇街道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更为细化的审查指引。具体而言,《湖州备审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列举了各类审查的“不适当”或者瑕疵情形(见表1)。
这些内容是对中央“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方针的程序性填充和适当性补充,展现了地方立法在增强制度可操作性方面的价值。
《湖州备审规定》确立了递进式纠错机制,形成了“沟通—建议—纠错—撤销”的完整流程。根据相关规定,审查机构发现文件存在问题后,首先与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若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则可发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修改或者废止;最终仍不纠正的,可依法启动撤销程序。这种阶梯式的纠错机制既给予了制定机关自我纠正的空间,又保证了审查的刚性约束。
《湖州备审规定》还结合实际创设了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和专项清理机制,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自身的需求,结合执法检查、监督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办理人大代表议案等工作,可以依法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工作”,并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联合制定的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事项的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工作”,以及“能够准确的通过法律和法规实施等需要,提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建议”。这些接地气的机制设计拓宽了审查方式,体现了务实性要求,切实增强了备案审查落地性和适应性。
《湖州备审规定》规定审查主体应当通过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推动人民政府落实审议意见和问题纠正要求;规定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案例点评,建设“县建乡用”专家库;推进备案审查数字化、智能化运用,依托省级平台做好线上备案审查工作。通过明确的规范要求,改进工作方法,提升队伍素养,推进审查有方法、有力度、有质效,是地方性法规提质增效的内在要求。
自开展备案审查试点工作以来,湖州市通过立法创新和实践探索,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目前,湖州市已完成对全市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覆盖式清理、集中式审查”,共摸清各类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007件,发现存在62个问题均依法分类处置。如《某街道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重点项目相关单位,违反各级和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街道有关部门可采取一定的措施,在一定时期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本街道的项目建设”,审查认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行政处罚法修改后新增设的行政处罚,文件限制相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属于自行设定行政处罚行为,应予纠正。又如《某乡镇“三资”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该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属于“自行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应予纠正。类似案例的纠正不仅树立了法律权威,促进了法制统一,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湖州市的备案审查工作还获得了上级的充分肯定。2023年4月,湖州市相关经验做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刊摘编。同年,湖州市作为受邀参加的三个设区的市之一,在全国首次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作交流发言。
湖州市的立法探索不仅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新路径,也为地方人大运用立法权完善监督机制提供了重要启示。
1.法制统一与基层创新结合。湖州市的立法既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做到坚决不抵触、基本不重复,又结合基层实际进行制度创新,体现地方元素和湖州特色。《湖州备审规定》仅十五条,条条是“干货”,体现了“有几条写几条”的务实要求。《湖州备审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通过,省去了立法听证会、部门审前会等程序,体现了快节奏、高效率。这种“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接地气,条款少、短平快”的地方立法原则,可为同类立法提供方法论借鉴。
2.程序与实体并重。湖州市的立法不仅完善了备案审查的程序机制,还细化了实体审查标准,特别是针对基层规范性文件的高频易错点,提供了明确清晰的审查指引。《湖州备审规定》提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改变、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体现了关注民生、处理问题的精神。
3.溯及与例外兼顾。《湖州备审规定》明确“已经修改、废止、改变、撤销的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对利益相关方造成权益受损等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是具有突破性的制度设计,是对基层不可回避问题的主动回应,即在乡镇街道这一层次,人大监督不仅要解决文件差错问题,有条件的还要推动解决瑕疵文件滋生的群众权益受损问题。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涉及溯及力问题,有学者指出,“备案审查结果有没有溯及力,主要考虑法秩序稳定与个案正义之间的价值权衡”[5]。作者觉得应区别对待两类文件处理:对立法性文件,坚持纠错不溯及既往,文件自纠错后失效;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其无法律和法规依据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认定纠错即认定其制定时即已违法,一般认定其自始无效,该规则与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判定原则相通(法院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一般视为该文件制定违法无效)。群众因基层政府出台违法文件受损,而违法文件只是一个层级很低的文件,此时考虑法秩序稳定与个案正义,大概率会向个案正义倾斜。这种法制统一与权益保护并重的立法思路,充足表现了立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进一步彰显了基层立法促进治理、维护稳定的作用。
4.制度与能力协同。湖州市的立法在完善制度框架的同时,格外的重视备案审查能力建设,通过规定组建“县建乡用”备案审查专家库、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案例点评等方式,提高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没有能力作保障和支撑,地方立法立得再好,也可能沦为“纸上蓝图”。
5.立法与实施联动。湖州市的立法既重视法规制定,同时也将法规实施作为重要考量。一方面,规定的内容尽可能具体,一般不作原则性表达,而是追求明确清晰、直接适用。另一方面,法规制定以后,开展编写法规重点问题释义、制定配套制度及工作任务清单、召开新闻发布会、实施后评估等安排,确保理解不偏差、执行不走样。
尽管湖州市的立法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其过程也折射出当前地方备案审查立法普遍面临的一些深层次共性困境。这些困境,表现在难以将法律精神和上级要求“在地化”融入法规,根源在于要应对处理统一性与差异性、应然性与实然性、原则性与灵活性、规范性与操作性之间的张力。
一方面,工作进展及其法制建设不平衡。当前各地因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工作现状及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等因素,存在制度设计差异大、工作要求有高低的问题。笔者在研究中发现,“由于《参考范本》的探路者角色,以及各地人大备案审查主客观情况不同,出台后的备案审查法规还存在一些差异化规定,有些关系到贯彻要求,有些关系到区域平衡发展,有些有几率存在适当性质疑”[6]。浙江在全省部署推进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法规作为刚性要求,广东、重庆、山东等地也在省域较大范围内展开乡镇街道备案审查试点,其余多数省市仍处于“局部探索、观望等待”阶段,尚未形成全国统一推进格局。另一方面,责任追究机制缺失,审查刚性不足。现行备案审查制度缺乏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拒不报送备案、拒不纠正错误文件的机关,缺乏有效的问责手段。对于人大机构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行政主体有时不予认同,形成争议,人大机构也束手无策。鉴于备案审查柔性处理成为立法和实践常态,《湖州备审规定》也从众作了类似规定,反映出地方立法在设定硬约束时的谨慎与局限。
备案审查工作涉及多个主体,要建立健全同级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衔接联动机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五条作了规定。然而,当前乡镇一级相当比例未建立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备案审查衔接机制,有的名义上建立了,但信息共享、问题会商、联合审查等机制尚未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工作中缺乏有效联动,影响了备案审查整体合力。调研发现,一些乡镇的同志甚至认为,大家都在一个办公楼上班,有事打个招呼就行,就不要搞太多的制度约束。另外,“双重备案”的协调机制缺失。对需要向多个主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如何避免各自为政、结论冲突,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比如,乡镇人大与区县司法局对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自审查,相互不作沟通,有时结论大相径庭,引起接受审查主体的困惑。地方立法需更精细地设计跨部门协作程序,推进横向、纵向备案审查无缝对接、协同合作。
备案审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相关工作人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和政策理解能力。然而,当前基层都会存在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之所以推广困难,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受制于基层力量不匹配。乡镇街道层面法治人才匮乏,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较少,更加不用说具备备案审查专业能力的人才。虽然有些地方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审查,但有的限于能力水平查不出问题,有的基于体制外因素有问题不愿说,难以充分的发挥作用。而且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法律顾问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中负责把关,让其再参与备案审查等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能确保其持中立立场。工作机构不健全也是制约备案审查质效的主要的因素。绝大多数乡镇街道未建立专门的人大办公室,相关职能由一位人大联络员承担,缺乏工作传承性。这种机构设置难以胜任专业性强的备案审查工作,导致审查质量很难保证。法规虽能作精密的制度设计,但如果支撑力量不足,也可能在执行层面效果不彰,考验着地方立法的现实可行性。
备案审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封闭性,社会参与度不高。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在制定前很少在网上或者报纸上征询社会意见;社会公众也很难参与到政策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来,涉企文件组织听证比较少。这种封闭运行的模式不利于发现文件存在的问题,也影响了备案审查的社会认可度。公开机制不完善也制约了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制定后的文件公开情况不到位,各个审查阶段的审查意见,也往往以内部材料的形式存在,不向社会公开,导致社会监督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在构建开放性程序上作出更多努力。《湖州备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人大街道工委要向区县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并要求附有备案审查察觉缺陷及其纠正情况,是推进公开的制度探索。
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当下实际,地方立法既有贯彻类又有促进类,而地方备案审查立法总体属于贯彻类,要围绕贯彻落实备案审查的上位法要求。一些地方追求“大而全”“小而全”,为实现所谓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目标,大幅抄袭上位法,美其名曰“有重点的强调”,其实不然,因为备案审查工作依据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制度,既有立法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又有《备案审查决定》和省级法规,也包括上级人大一些程序性规定,而且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改革发展要求也对备案审查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不应求全责备。很多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条款过多重复上位法,了无新意,文本观感差,成为立法中的表现,应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立法和实施是“一面两体”,不能落地的立法是“水中月、镜中花”。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立法与实施“两张皮”现象。制定时轰轰烈烈,实施时悄然无声。究其原因,一方面,法规制定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如有的规定过于超前,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知道怎么来转化适用;有的责任规定缺乏刚性,没办法真正落地。另一方面,对地方立法实施的思想重视不够,缺乏系统性、闭环式的部署,实践中缺乏措施、手段,方法不尽灵活、不够有效。湖州市建立并实施地方性法规“回头看对标干”活动,发动人大各委室和相关政府部门广泛参与,明确“七个看”,实行“四个干”,推进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对实操落地困境的积极回应。
地方人大针对当下备案审查中的问题与挑战,应当围绕提升地方立法质量这一核心,在理念、制度、机制、能力、方法、表达、执行等多重维度上系统优化地方性法规,以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全面深化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备案审查立法目的为提升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法制统一和权益维护。因此地方人大在立法目的、原则等总则条款中应当鲜明体现权利保障和基层治理效能的价值取向。在具体条款设定中,围绕推进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着重关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比例原则,不发生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情形。对错误文件滋生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重视、推进解决。要着眼共建共享,推进“备案审查共同体”建设,树立人大与政府、人大与法检,上级与下级、内部与外部协同监督的理念,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
地方人大立法要细化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基本方针和开展制度能力建设的闭环设计,确保精良创制、精准落地。一方面,对国家机关要明确责任。比如,健全“双重备案”运行管理,要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也向同级人大机构备案,明确规定两家备案审查主体要加强联动,着力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又比如,完善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明确各主体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共享、问题会商、联合审查等具体制度。另一方面,要强化责任追究。明晰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报送备案、拒不纠正错误文件的机关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保证适当的考核权重,增强制度刚性。
地方人大立法必须从工作实际出发,并主动适应时代要求,力求有国际视野、全国视角,对一些具有先进性、前沿性、发展性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梳理、总结和提升,适时适度纳入法规,促其发挥引领作用。比如,怎么样处理好备案审查与合法性审核的关系,人大能否提前介入以加强指导,从而避免事后纠错带来的利益受损。又比如,如何探索开展人大对党政联合发文的监督?如何科学定义规范性文件?再比如,蓬勃开展的各地实践充分印证了联合审查方式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和非凡的发展的潜在能力[7],那么如何推进联合审查多形态运用?将这样一些问题研究透,是有利于备案审查深入开展的,并不会违背法律精神,条件具备的可以先行纳入地方性法规,经实践检验合格的再纳入上位法律法规。
地方人大立法应当重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先发优势和试错功能,坚持“船小好调头”,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积极争取试点和授权,推进先行先试、以点带面、建章立制。比如,监督法只规定乡镇人代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对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即人大机构的备案审查权未作规定,湖州市获得省人大开展制度化试点的授权,通过乡镇人代会出台决定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备案审查权,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交办人大街道工委行使备案审查权,以此来实现了法律与具体制度的有机衔接,实现了有法可依再审查。当前村规民约和其他村级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有备案权,但开展有效审查纠正不够,各级人大是不是能够通过抽查、巡回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基层人民政府履职的监督,甚至推进村级规范性文件有条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能够直接进行研究并实践探索。
地方人大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用好体制内、体制外两支力量,发挥专家专业审和代表民主审两个优势,加强学习培训,整合内外资源,为制度良性规范运行提供有力的人力智力保障。如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法规可规定县乡两级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备案审查专门机构,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确保基层备案审查工作有人负责、有能力负责。推行“县建乡用”专家库模式,县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库,为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规定定期组织备案审查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和案例点评,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规定建立备案审查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审查建议提出渠道,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性文件基层联系点等平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规定建立备案审查公开机制,依法公开审查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人大立法身处数字化时代,可以规定应用先进的数智技术弥补基层能力短板。一方面,规定应用智能审查技术。法规应当明确,依托各省级人大统一开发应用的备案审查系统,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在线办理、全程留痕、实时监督。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大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智能审查系统,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自动筛查、风险提示和相似文件比对,提高审查效率和准确性。另一方面,规定运用好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明确要求使用各省统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全面、准确提供和收录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查询比对服务,也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地方人大立法应当按照立法法要求,做到法规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为此,在表述上要反复打磨,确保法规语言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做到概念清晰、逻辑严密、用语精准,避免歧义。要坚持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把“群言群语”提炼为“法言法语”,把回应社会关切、解决明显问题的原则、方法和措施梳理为“法言法语”。要学习和运用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发的新版立法技术规范,从立法形式选择、文本结构、条文表述和语词使用方面加强统一运用[8]。探索开展法规文本释义,对每一部地方性法规,由法工委同志编写释义以促进有关方面执行和人民群众守法。这种释义虽为学理性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对于把握文字内涵、了解立法者立法原意大有裨益。可以聘请语言学专家把关,确保所立之法在体现专业的同时,也尽可能使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地方人大只有构建人大内部的立法与督法,外部的执法司法与宣贯的融合互动机制,地方性法规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可以规定将人大立法工作与日常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如《湖州备审规定》规定要通过人大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推进本法规要求落实。可以规定将推进法规实施与深化基层治理有机结合,通过与党委、政府的联动,紧扣中心大局立法,也要紧扣中心大局实施法规,实现“两促进、两提升”。规定要求创新载体方法,推进立督结合走深走实。如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或者标准,将法规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事项,开展立法实施评估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回头看、对标干”等活动,积极创设条件,营造氛围,形成合力。
[1]章国华.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跃迁与制度重塑[J].人大研究,2023(7):26-39.
[2]沈春耀.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使命任务一同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水平发展[G]//张勇.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与备案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5:29.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1.
[4]严冬峰.备案审查决定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J].中国法律评论,2024(1):38 .
[5]梁洪霞.备案审查的溯及力[G]//备案审查教程编写组.备案审查教程.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5:327.
[6]章国华.地方人大备案审查立法规范化建设研究[J].人大研究,2025(6):22-35.
[7]章国华.联合审查方式的内涵阐释、问题梳理与优化路径[J].人大研究,2025(7):24-31.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