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嫌疑犯、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27 04:04:27

  “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嫌疑犯、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嫌疑犯、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依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嫌疑犯、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25〕144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嫌疑犯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意见》还规定,对嫌疑犯、被告人身份的认定,一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三是明确审核检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嫌疑犯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

  四是明确审判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意见》要求,法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地、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来核实。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意见》还规定,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述。送达裁判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五是明确相关工作机制。《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嫌疑犯、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嫌疑犯、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对于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最终靠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能够最终靠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嫌疑犯、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嫌疑犯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取了下列方式对嫌疑犯身份进行核查:

  (一)信息系统比对。根据嫌疑犯身份证件、现实人像照片、自述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身份信息,通过检索人口管理等公安信息系统来进行比对。

  (二)档案信息比对。根据嫌疑犯身份证件、现实人像照片、自述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身份信息,通过检索嫌疑犯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的人口档案信息进行比对。

  第三条 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方式核查嫌疑犯信息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确认嫌疑犯身份:

  (一)获取嫌疑犯身份证件的,嫌疑犯身份证件照片与现实人像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证件信息一致;

  (二)未获取嫌疑犯身份证件的,但核查获取的人像照片与现实人像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此前获取的身份信息一致。

  第四条 嫌疑犯、被告人身份应当有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予以证实,对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有疑问的,应当调取嫌疑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盖有户籍专用章并附照片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应当与信息系统或者档案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对于上述证据材料,办案民警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于户籍证明中没有照片、本人面貌与户籍证明中的照片差异较大,或者嫌疑犯、被告人供述的个人隐私信息与户籍证明不一致等情形,应当补充调取居民户口簿、非流动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第五条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嫌疑犯、被告人身份的,可根据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核检查起诉、起诉、审判。

  确实无法查明嫌疑犯、被告人身份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情况说明,载明对嫌疑犯、被告人身份的核查过程和方式,由办案民警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核检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嫌疑犯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可以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附具被告人的照片,注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第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八条 法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地、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来核实。对辨认笔录,应当审查是否直接辨认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被抓获后的照片。

  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确认被告人身份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对证据调查核实。

  第十条 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对于按照被告人自报身份制作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可以附具被告人照片,在卷中列明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DNA信息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并在办案系统中备注。

  被告人拒不供述身份信息,人民法院无法认定其身份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可以对被告人编号、附具被告人照片,在卷中列明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DNA信息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并在办案系统中备注。

  第十一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港澳台嫌疑犯、被告人,应当核查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信息或者其自述的身份信息。无法核查上述信息的,应当通过移民管理机构核查。

  对同时持用中外证件或者国籍存疑的嫌疑犯、被告人,应当由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国籍认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嫌疑犯、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建立嫌疑犯、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嫌疑犯、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最终靠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能够最终靠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最新文章
相关产品
  • 服务热线

    0555-5318202

  • 固话

    0555-5318202

  • 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西路49号(法院隔壁)

扫码关注微信

版权所有 © 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 营业执照 | 技术支持:火狐app全站 | 免责申明 | 皖ICP备180174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