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中法人分类系统的打破与立异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15 08:55:35

  法人准则是民事主体准则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因而也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总则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看,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法人准则也是修正最多、改变最大的部分,因而也成为本次民法总则立法的重心和亮点。

  这次法人准则最重要的打破和立异是法人的分类概念和系统。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在传统民法上,西方国家民法典多选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底子分类,此次民法总则拟定过程中,存在多种关于法人分类系统的建议,有的建议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有的建议分为盈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心法人,还有的建议选用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草案终究采纳盈利法人与非盈利法人的底子分类办法,并在非盈利法人之下再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和机关法人四种详细类型。

  这一分类概念和系统表现了法典化立法应有的理性,直接反映了我国实际的国情,表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既完成了对民法通则法人类型概念的打破和立异,又坚持了我国法人准则立法的连续性和安稳性。

  首要,法人的分类应以法人之间最具有法令意义的底子差异作为分类的依据。在我国的法人安排中,有没有盈利性无疑是最具有法令意义的底子差异。盈利性与否决议了法人彻底不同的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由此也决议了法人在各种法令联系中的位置和底子的权利责任与职责,特别是在税法上的不同位置和责任。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只反映其组成方法和内部联系的不同,并不具有在各个法令范畴的特别法令意义。

  其次,不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作为底子分类的重要原因是二者之间的差异日趋含糊,区别的法令意义日趋陵夷。虽然在法令界说上,社团由社员组成,财团由产业组成,但实际中,以公司为首要方式的社团法人却往往具有巨额的产业,因而在经济生活中常被称为大财团。而财团法人相同有人的参加,相同是由相应的人员组成组织来办理的。因而,社团与财团的区别常常令人费解。而跟着一人公司在各国的供认和开展,社团法人的联合性也在衰减,由人组成的法人和由产业组成的法人的边界日愈含糊。

  再次,财团法人的概念有些脱离我国实际。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虽然在学理上有介绍财团法人的原理,但在各种立法和法令实践中都无财团法人的概念和规则。我国立法和实践中所称的基金会法人,实质上与财团法人的意义底子同等。根据约定俗成和便于社会公众对法人准则的了解和适用,不必财团法人概念而接着运用基金会概念,既契合中国国情,也是更为可取和实际的挑选。

  最终,盈利法人与非盈利法人的分类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底子契合,也坚持了我国法人准则应有的连续性和安稳才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含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间企业法人即为盈利法人,非企业法人即为非盈利法人。因而,这样的分类实质上是连续了民法通则的底子分类。不同的是,它是以盈利的概念代替了本来的企业概念,而这种代替不只更契合法令概念的组合逻辑,且能更为直接、明晰地提醒法人的底子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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