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改变引纠纷合同改变如何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01 09:27:10

  1998 年10月,某服装进口公司与某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一服装厂供给服装进出口公司男式西服500套,每套单价600元,女式西服 500套,每套单价800元,合同总价款计7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12月20日。合同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10%。由于交货时间短,第一服装厂为确保按时交货,将厂内生产计划作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达成目标。在此期间,服装进出口公司经过调查得知,所订购的服装在国外销售的情况不太理想,因此向第一服装厂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第一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复服装进出口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该公司的请求。12月20日,第一服装厂依约向对方交付货物,其中男服300套,女服200套。而服装进出口公司以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50套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服装进出口公司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是男、女各减半,当然能够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共500套服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之间是不是约定了对合同内容做变更该合同改变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判定服装进出口公司是不是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议就合同的内容做修改和补充。《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改变的主要特征是:①合同改变仅指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而非合同性质的变更。②合同改变前后,其当事人应保持同一性,如果当事人变更,则属于合同转让。 ③合同改变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即合同成立后因某些新情况而进行部分内容的补充或修改。④合同变更不溯及既往,即已履行的合同不能变更。

  合同可以变更的法理在于合同自由,合同都是由双方自愿、双方协商所签订的,当然,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合同本身是一种合意,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这种变更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依据市场需求自由签订合同。当市场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合同如仍继续履行,很有几率发生对双方不利的后果,并且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时,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更好地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的自发调节作用。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在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义务人不得以协商为由拒绝履行。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如果某些合同订立后,由于客观情况出现了变化,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但不得因变更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在约定事由发生时享有合同改变权的,当这种约定事由发生时,当事人一方有权变更合同。

  3、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定事由发生时有合同改变权的,当这种法定事由发生时,当事人一方有权变更合同。

  实践中,对合同改变内容约定不明确出现的纠纷怎么样处理呢《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改变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改变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发生合同改变的效力,即合同被视为未变更。

  本案中,服装进出口公司函告服装厂,提出将订购数量减半,也不是要求变更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合同要趋于成立,首先要求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的意见要趋于一致。必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判断合同成立的标志,它对于合同内容变更是否成立同样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数量条款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本案中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虽已对变更合同数量条款达成合意,但在具体履行上出现了分歧。根据案情,双方并未对合同数量条款变更的内容约定更为明确,因而产生了纠纷。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合同改变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合同改变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改变的内容约定含糊,致使双方对变更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发生变更,因此服装进出口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因借贷合同引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文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兆全范兆全、姬文彩原系丈夫妻子的关系,2003年1月21日,双方经海淀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4月23日,范兆全找以给孩子买房为由姬文彩借款76500元,但范兆全未履行承诺,到今天都没有给孩子买房......

  两公司因货款引纠纷原告北京公司与被告潍坊公司存在买卖电子设备业务关系,被告潍坊公司购买原告北京公司的电子设备,欠货款15万元。2003年4月23日,被告潍坊公司打印起草“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截止2003年3月31日,潍坊公司欠北京公司货款共计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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