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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严重违法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23 01:20:01您对“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有何看法呢?欢迎各位在下面进行留言或者来稿参与讨论。对于在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会对个人独创的文章进行评奖并予以不一样的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
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杨某宇在开封市黄河大街经营“某某”足浴店,在经营过程中杨某宇与杨某三(已判刑)在预谋后决定在店内设置“柔性按摩”卖淫项目,由杨某三招募并管理卖。杨某三招募卖刘某、王某娟在“某某”足浴店内从事、活动,收费标准为716元、1074元,后收费标准改为599元、899元。杨某宇等人用商户号84920****扫呗收取嫖资。经侦查机关核实,总共收取嫖资为169479元。杨某宇确认个人获利4.6万余元。2023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宇主动到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工业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过依法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宇在与杨某三合谋后,利用其经营的足浴店的条件,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二人系共同犯罪。鉴于杨某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某宇利用经营的足浴店的条件,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予以从重处罚。杨某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宽处理。此外,杨某宇系初犯,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且杨某宇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预交部分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二、对被告人杨某宇个人违法获得的赃款4.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退缴1万元)。(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25)豫0203刑初26号)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本罪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别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非常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宇在经营过程中与杨某三在合谋后决定利用经营的足疗店从事介绍、容留卖淫活动,二人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同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活动得以实现,二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共同犯罪。鉴于案发后杨某宇主动投案自首,可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也主动退还部分获利赃款和预交罚金,因此可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违法来得到的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本案中杨某宇个人违法获得的赃款4.6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卖淫嫖娼作为一种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历来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通过对杨某宇容留、介绍卖淫一案的剖析,我们不仅仅可以清晰看到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更能深入理解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中所秉持的法律原则与价值取向。同时,法院在裁判中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来得到的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宽与从重情节的均衡评判,最终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充足表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司法理性。
为更好地提升社会治理的效果,打击卖淫嫖娼不能仅依靠事后的刑事惩治,更需加强事前预防和综合治理。相关行业经营者应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杜绝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土壤;社会公众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不良诱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司法机关则应继续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尤其要注重打击背后的组织者和获利者,切断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
杨某宇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唯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营造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也正是普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不是简单地传递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读,引导公众深刻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导向与社会意义,从而在行为选择中自觉与法律同行、与文明同步。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犯罪分子违法来得到的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很严重后果发生的,能减轻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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