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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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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是贪污罪。
“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构本钱罪的必要条件,指行为人运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位置所构成的主管、办理、 经手、运营资产的有利条件,而不是运用与其职务无关的、与工作关系对作案环境比较了解、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本单位、易于挨近作案目标的便当条件。所谓并吞,是指将暂时由自己合法办理、分配、运用或经手的资产不合法据为己有;盗取,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隐秘的将由其自己合法保管的资产据为己有。骗得,是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不合法占有单位的资产。所谓其他手法,是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运用并吞、盗取、骗得以外的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归纳的说,本罪主体都是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所谓公事,是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办理等公共事务性质的活动,它既有别于私务活动,也与劳务和社会一般服务性质的活动有别。凡不具有公事责任的人员不管身份怎么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