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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堂 第32期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06 14:16:37无论是在《民法典》还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法律中,对于终止和解除是作明确区分的,两个概念有所不同·
(1)《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第七章,章节名使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解除”仅为“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原因:再从《民法典》第 557条的规定来看,第1款使用“债权债务终止”一词,·终止”是债法上概念、适用于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所有类型的债,而第2款使用“合同解除”,仅适用于合同之债,由此民事法律中可见“终止”是“解除”的上位概念。
(2)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至第40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可知,均是一方出现某种情况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另一方有保护自身利益摆脱劳动合同束缚的必要,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隐含了一个概念,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是终止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还是一种权益救济手段,劳动合同解除是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后果。对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均是规定在一定法律事实、法定情形发生后自然终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能看出,“终止”不包含权利救济的属性。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是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情形下企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权。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按“原条件”继续履行不包括原合同劳动期限,因此在企业未作意思表示之前,不应理解为企业自动放弃其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享有的劳动关系终止权,更不应强制剥夺企业劳动关系终止权。
(4)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新的期限约定,此时双方劳动关系类似于《民法典》第563 条第2款规定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期限能够理解为不定期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