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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声丨我省多部法规一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11 18:14:10
1月1日起,《甘肃省数据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甘肃省开发区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正式施行,汇聚法治力量,为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保驾护航。
2025年9月26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数据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数据资源、数据流通、发展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属于新兴领域的立法,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权责明晰,规范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针对数据从产生到销毁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设置了系统性的管理规范,对各个主体的权责义务进行规范,保障数据资源供给。二是平衡安全保护和发展利用,护航数据产业前行。条例明确要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等要求,构建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确保了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信息权益。在发展应用方面,对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产业培育、数据赋能各领域等内容作出规定,保障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和利用,实现了数据安全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 三是立足省情,强化特色保障措施。特别是针对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明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致力于打造对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充分的发挥甘肃在全国算力网络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在数据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和技术创新、人才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都提出具体保障举措,全方位为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内容有总则、资金管理、资产资源管理、投资和收益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针对“三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金全面清查,清查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同时,对推行非现金结算和线上支出审批、支付,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管理便捷化、数字化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的规定中明确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条例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以及法律和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条例在“附则”中规定了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有: 明确实施总体要求,强调了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政府、监察、司法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职责,并对人大监督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作出规定;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对市场平等准入作出规定,从不可以设置针对民营经济组织、阻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门槛,常态化开展涉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壁垒排查工作等方面做了细化完善。对平等享受政策作了强调,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作出规范。对公共资源交易提出总体要求,规范了银行授信证明和信用评估指标的相关联的内容;注重投资融资促进,对民营经济组织产业扶持方向、扶持重点和参与重点项目建设作出规定,针对民营经济组织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细化金融支持服务具体措施,重点对融资渠道、融资成本、担保条件等进行了规范;注重加强科学技术创新,优化科学技术创新相关联的内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设创新平台、参与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和有关标准制定、合作开展研发技术和成果转化等作出规定;明确规范经营与服务保障要求,对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经营、风险防控作出规范,将我省近年来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制度规范,对政企沟通制度作了规范,对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协作发展作出规定。落实政府人才保障职责,对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人才激励、技术入股、项目分红等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作出规范,对信用修复、涉企检查等作了完善;强调合法权益保护,对上位法规定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保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和刚性约束予以强调,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延迟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禁止性规定予以强化。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开发区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开发区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我省进行的创制性立法。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附则。条例明确开发区法律地位,规定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相应的经管权限,赋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管委会+公司”的运营模式,并对开发区选人用人和薪酬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了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对开发区控制债务规模,防止新增隐性债务作了原则性规范,确立开发区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制度机制;规范开发区规划建设,明确开发区进退机制,对开发区的设立调整、转型优化以及退出进行规范。强化开发区建设要素保障,对提升开发区土地、水、电、气、热等的服务保障水平作了规范。明确开发区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强化开发区经济功能定位,规范开发区产业布局,引导开发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主导产业。突出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市场需要,为公司制作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高水平服务。提升开发区区域交流能力,支持开发区承接中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和加强国际合作。突出开发区产业提质增效,对开发区专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作出规定;聚焦服务保障能力提升,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创新招商引资模式。优化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规定中小开发区依托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平台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人才教育培训、引进和服务保障机制,规定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方面为各类人才提供便利。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九章八十一条。关于年度监督工作规划,办法明确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规划应当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划相衔接。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明确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做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同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办理,办法明确,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及跟踪检查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法明确,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规定报送备案。关于专题询问,办法指出,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规划,可以召开全员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制定专题询问方案,明确专题询问的议题、目的、方式、程序等。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自1月1日起施行。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都为八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投票选举,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法律责任,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