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遇纠纷?这部司法解释帮你忙!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3-13 02:56:19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禁止。《解释(二)》对此予以细化,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法条链接】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以此来降低自身偿还债务的能力逃避债务,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债权人能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且法院也会综合考量子女抚养费负担等因素予以支持,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同居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解释(二)》规定,除有约定外,同居析产纠纷中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为根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法条链接】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产分割,此次司法解释确定了“考虑多重因素,实现权益平衡”的处理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若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行情报价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若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考虑上述因素,确定是不是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对于小两口在婚前或婚内,一方(承诺)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或者(承诺)在房产证上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形,若发生纠纷,将区分“已加名”和“未加名”两种情形分别对待,对于未过户的房产,法院可判决归属并确定补偿,第一先考虑婚姻贡献;对于已过户的房产,若婚姻存续时间短且无重大过错,可能判决返还并补偿。并且,还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撤销赠与的情形,这能够更好的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

  一是明确法院支持当事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及时让孩子恢复到原本的生活状态;二是在一方提起的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一方的坏因,第一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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