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虚拟财产执行困境与制度构建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03 14: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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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数字化的经济发展,虚拟财产执行已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系统分析虚拟财产在民事与刑事执行中面临的多维困境:法律属性模糊导致执行依据缺失,技术特性异化引发查控评估障碍,平台依赖过重造成执行阻滞,监管协同缺位影响处置效能。研究显示,虚拟财产执行呈现案件量少、到位率低、区域探索活跃但标准缺失等特征。基于此,提出体系化解决方案:在理论层面创新“功能性债权说”,将虚拟财产解构为“核心请求权”与“工具性支配权”组成的权利束;在制度层面构建专门立法、标准流程与技术协同的完整体系;在实践层面建立统一登记平台、多元评估机制和跨境协作通道。文章突破传统“物权-债权”二元论争,提出契合数字财产特性的分层执行程序,为完善执行制度、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以数字货币、经营性社媒账号、在线游戏装备为代表的虚拟财产已慢慢的变成为新兴互联网时代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数字化的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虚拟财产纠纷频发和个人财产结构趋于复杂化,虚拟财产在民事交易和刑事涉案财产中的比重日益上升,成为执行程序不可忽视的财产类型,而其固有的法律属性模糊、技术形态虚拟化、价值波动剧烈等特质,对建立在有形财产基础上的传统执行制度更是构成了严峻挑战。虚拟财产执行制度的适应性调整,是数字时代司法体系回应社会财产结构深刻变迁的必然选择,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实践中都会存在的查控技术壁垒、价值评估难题、平台协助障碍以及跨境处置困境,不仅直接制约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更可能因规则缺失导致执行程序失范,引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网络服务商等多方主体间的权益冲突,对现有制度进行系统性调整与前瞻性构建,通过明晰法律属性、确立分类处置规则、构建技术协同机制,已成为破解执行困境、保障数字化的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这一转型不仅是执行机制的技术性升级,更是推动司法正义在数字空间有效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现有研究多聚焦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争议及其保护路径,而对执行程序的体系化构建关注不足。因此,本文通过检视现状、剖析成因、提出纾困路径,旨在构建法律规范与技术逻辑融合的虚拟财产执行制度,以回应数字化的经济的司法需求。

  虚拟财产处置在民事和刑事领域均呈现探索性特征,但整体成效有限。通过北宝法律信息库以“执行”为案由、“虚拟财产”等为关键词筛选,2020年以来虚拟财产执行案件仅29例,其中典型案例仅有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发布的一例网络域名执行案(广州虎某公司与厦门易某公司、刘某网络域名执行案),且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统计,虚拟财产强制执行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但整体占比仍不足1%。执行标类型多样,包括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但变现价格差异明显,折射出执行标准的不统一。

  在当前虚拟财产执行难度大、范围广的背景下,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大量涉虚拟财产的执行案件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结案,从真正执行完毕、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案件凤毛麟角。同时现有的执行方式在处理虚拟财产时存在局限性。传统的执行方式如查封、扣押、冻结等难以适用于虚拟财产。因此高院积极回应司法需求,鼓励基层法院不停地改进革新,探索更高效便捷的执行方式、如通过给运营商送达协助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查封网址,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尽管虚拟财产执行高度依赖运营商协助,但协助机制较为薄弱,现行法律仅规定金融机构、房管局等权属登记机构的协查义务,未明确网络站点平台的协查义务、方式、范围。往往会出现直播账号、网络店铺等财产因平台协助意愿不强而难以处置导致查控程序空转的情况。

  当前虚拟财产的执行呈现出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如下图所示,数字化的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地区的法院接触相关案件更早、更多,被迫进行的司法创新也更为活跃。例如,上海法院首创虚拟币“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模式成功处置9万枚FIL涉案资产、北京东城区法院强制划拨数字人民币钱包等。这些探索虽具前瞻性,但本质上是地方法院的“自力救济”,既缺乏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和统一的技术规范,远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模式。

  虚拟财产是指依托于网络第三方而存在,以数字化形式为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个人隐私信息、网络服务、电子实物,具有价值属性且可以被支配和占有的电磁数据。理论界一般将虚拟财产分为五类,即虚拟货币(金币)、虚拟装备(item、武器、装甲、服装、药剂等)、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角色(虚拟人、ID账号等)、网络通讯工具(电子邮箱、QQ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是其处置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然而正是这一基础性问题成为长期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7条认定虚拟财产已正式纳入被法律保护的范畴,但仅进行了宣示性规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模糊,导致执行范围不明。在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应将虚拟财产界定为属于财物。张明楷认为,只要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就应该认定该虚拟财产属于财物。争议多存在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而虚拟的法律属性会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处理,目前学界对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即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与新型财产说。物权说强调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排他性支配,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物权的客体,持有人对其享有支配权,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其形态虽然是虚拟的,但其功能和价值与传统物权相似,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直接对虚拟财产进行认定。而债权说关注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认为虚拟财产是持有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利,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则提供对应的服务,如果将虚拟财产视为债权,则往往应该要依据合同编的规定进行认定。知识产权说侧重虚拟财产的智力成果属性,新型财产说则试图超越传统权利分类框架。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主要由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引起。通过一系列分析上述29个虚拟财产执行案例发现,不同法院对同类虚拟财产是否可执行、如何执行存在非常明显分歧。在部分案件中,法院以虚拟财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财产地位”为由拒绝执行;在类似案件中,其他法院则基于“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认定其可执行。更为具体的是,不一样的属性认定直接引发执行措施的差异。如果采纳物权说,虚拟财产应参照动产执行规则,法院可直接对虚拟财产进行查封、拍卖,但有几率存在缺乏登记制度支撑的问题;如果采纳债权说,则需适用对债权执行的程序,通过冻结、收取命令等方式实现执行目的。实践中,账号类虚拟财产(如微信账号)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织,法院常以“豁免执行”为由回避处置,损害债权人利益,属性认定的不统一导致执行程序的高度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司法的一致性与可预期性。

  在刑事领域,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同样存在严重分歧。对于虚拟财产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财物”,不同司法机关认识不一。在盗窃虚拟财产案件中,有的法院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予以保护从而认定构成盗窃罪,有的则认为其属于电磁数据而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差异直接引发量刑悬殊,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的《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才确定了作为电磁数据予以保护的司法路径。更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是,刑事认定与民事认定之间有潜在冲突。刑事案件中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并判决追缴,但在民事执行中却可能因属性不明而难以实际处置。这种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进一步加剧了虚拟财产处置的困境。

  虚拟财产的查控环节面临严峻的技术障碍,构成其“执行难”的核心症结。首先,财产线索发现难。虚拟财产无形且分散于各平台。虚拟资产以数据形态存在于封闭平台体系,隐匿性强,识别困难,缺乏统一登记公示机制,现有“总对总”查控系统主要覆盖传统登记类资产,难以自动捕捉其存在,法院必须依赖运营商配合,而后者常因技术接口不统一、义务模糊而消极回应,而这将导致财产调查效率低下。而在网络运营方没有公示、个人未绑定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对虚拟财产进行通查,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主动报备或办案过程中获取的财产线索,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其次,控制措施实施难。对密码货币等去中心化资产,其匿名性与私钥控制机制使得传统“冻结”手段失灵,法院难以绕过持有人直接进行技术锁定。当前控制手段滞后,执行效果有限,针对去中心化数字资产,现行查控措施存在明显适配障碍。以密码货币为例,其基于非对称加密和分布式账本技术运行,司法机关无法像冻结银行账户那样直接干预链上资产。即便查获相关钱包地址,在未获取私钥的情况下,也难以实现有效控制。私钥作为高强度加密技术,如果嫌疑犯不配合交代私钥,司法机关就没有自行破获密钥的可能。即使掌握了私钥,由于区块链技术存在不稳定性和安全漏洞等缺陷,储存数字资产的钱包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嫌疑犯的同伙有一定的概率会启动“备份私钥”转移、隐匿数字资产。

  最后,跨境与平台依赖问题突出。跨境管辖冲突,技术协调复杂。大量虚拟财产依托境外服务器存储和运营,涉及不同法域的数据合规要求。司法指令在跨境执行中面临技术对接与法律承认的双重障碍,平台配合意愿普遍不足,导致使得虚拟财产查控常陷入“查不到、控不住”的僵局。

  虚拟财产的价值形成机制与传统财产存在本质差异。首先,价值来源具有多维性。虚拟财产,其在获得的过程中,既需要投入一定的物质成本、支付相应对价,也需要消耗相当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同时其亦能够最终靠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产生一定的经济收益,故其具有一定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虚拟财产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开发成本或市场交易价格,更与用户投入的时间精力、社群认同度、平台运营生态及稀缺性预期等超经济因素密切相关,形成“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共识价值”的多元复合结构。

  其次,评估方法存在适用性障碍。成本法难以量化用户非货币投入;市场法受制于交易场所割裂和价格操纵风险;收益法面临未来现金流不可预测的难题。特别是对NFT等新型数字资产,其价值更多依赖主观文化认同而非客观效用,传统估值模型普遍失灵。更深层次的问题就在于,虚拟财产缺乏价值锚定机制。其价格波动既受技术迭代、监管政策等外部因素影响,又与特定虚拟经济系统的生命周期紧密绑定。这种价值不确定性导致司法评估结论常与市场认知脱节,既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又可能不当干预正常的数字市场秩序。评估主体(运营商、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存在争议,且不同虚拟财产(如比特币与游戏皮肤)的价值基础各异,难以形成客观标准。除此以外,虚拟财产价值快速波动矛盾与司法拍卖周期长之间矛盾的可能会造成变现程序失宜。传统拍卖需经评估、公告、竞价等环节,而在传统司法处置周期内也许会出现实质性价值减损,导致债权实现效果大打折扣。

  虚拟财产执行制度缺乏顶层设计,现有规范碎片化。《民法典》第127条仅作宣示性保护,缺乏具体的权利界定与保护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依据缺失。尽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0条将虚拟财产纳入责任财产范围,却未配套制定专门的查控、评估与变现程序,致使执行机关只能参照传统财产规则进行“类比适用”。刑事处置司法实践中,通常依赖司法解释(2021《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而政策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与执行需求冲突。例如,在何某某与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判决认为,泰达币(USDT)作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违反国家重要监管政策、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交易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由此引发的投资风险及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故对何某某诉请周某某向其返还款项5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使得执行活动容易陷入合法性与实效性的矛盾。

  虚拟财产呈现出显著有别于传统财产形态的异化特征,对既有法律执行体系构成结构性挑战。其技术架构催生了独特的运行逻辑:基于分布式账本的去中心化特质消解了传统财产权的公示公信机制,加密算法保障的匿名性模糊了权利主体边界,而底层代码的技术依赖性则形成了“代码即规则”的自治范式。这些特性共同导致传统执行措施陷入适配困境——查封、扣押等物理控制手段在去中心化网络环境中难以奏效,匿名化处理使得财产追踪面临技术瓶颈,而对平台架构的技术依赖则使执行程序受制于第三方配合意愿。

  更为深层的是,虚拟财产展现出动态演化的权利结构。其价值不仅来源于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性与效用性,更植根于技术生态的稳定性与社群共识的持续性,形成“技术价值-市场价值-共识价值”的三维价值体系。这种复合型价值构造突破了传统评估方法的认知框架,而智能合约等自执行机制的应用,更是对司法强制执行制度构成了制度性竞争。虚拟财产的这些异化特性,要求我们一定要超越将传统规则简单移植的思维定式,转而构建与数字时代财产形态相匹配的新型执行范式。

  虚拟财产执行领域面临监管架构与协同机制的系统性缺失,形成治理效能的显著短板。在监管层面,刑事涉案虚拟财产的处置程序尤为薄弱,第三方变现机构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权力寻租与资产流失的潜在风险。在协同机制方面,国内跨部门协作存在很明显障碍。法院、公安、网信、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间尚未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与执法协同机制,虚拟财产查控往往受制于部门壁垒。尤为突出的是,虚拟财产的跨境执行面临国际司法协作困境。各国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差异、数据主权管辖冲突和技术标准不兼容等问题,使得跨境追索与资产返还难以有效推进。

  这种监管与协同的双重缺失,导致虚拟财产执行陷入“国内协作不畅、国际协助困难”的结构性困境。亟须通过立法明确各方权责,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框架,同时热情参加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建立跨境虚拟财产执行的国际协作机制,为虚拟财产执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首先,应推动制定专门的《虚拟财产执行条例》,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执行范围及程序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其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配套司法解释,细化虚拟财产查控、评估、变现各环节的操作标准,确立“分类处置、效率优先”的执行原则。

  在规范协调方面,需建立监管政策与司法执行的衔接机制。对具有实际价值的虚拟财产,即使其交易行为受限,仍应承认其财产属性并探索合规处置路径。可参考上海法院“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模式,通过特许机构实现涉案虚拟财产合规变现。

  同时,应完善网络服务商的协助执行制度,明确其配合调查、冻结、移交等环节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边界。通过构建从实体认定到程序保障的完整规则链条,系统化解虚拟财产执行中的法律适用困境,实现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金融安全的有机统一。

  在法律定性上,在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上,笔者主张采纳经过创新发展的“功能性债权说”作为理论基础,但需进行修正与创新。该学说在承认用户与平台间服务合同关系这一债权本质的同时,创新性地引入“功能主义”视角,在此基础上构建以债权执行为核心、平台为关键第三人、兼顾效率与程序保障的执行程序体系,以实现数字虚拟财产权的有效强制执行。王常阳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用户对平台服务的持续性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既具有债权的相对性,又因账号密码的控制而具有一定的支配性这一界定既符合虚拟财产的技术本质,又为执行程序提供了清晰指引,避免了物权说带来的理论困境与实践难题。这一理论建构具有三重创新价值:首先,它准确反映了虚拟财产的双重法律属性——既包含对平台的请求权,又涵盖对世的功能性支配权。其次,为执行程序提供了更为精细的操作指引:针对服务请求权适用债权执行规则,而对功能性支配权则可准用物权执行中的某些措施。最后,该理论通过设置“平台异议—收取诉讼”等程序机制,既保障了执行效率,又为平台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机制。

  但虚拟财产权不应被简单地视为一个对平台的单一债权,而应被解构为一个由“核心请求权”和“工具性支配权”组成的“权利束”,以用户想要平台提供持续性服务(如存储虚拟道具、维持账号功能)的请求权作为债权的基础,通过账号、密码、私钥等工具,在平台上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形成事实上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具有排他性和一定的公示性,使其在功能上近似于物权,从而承认了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事实支配地位,将其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地位。于上述“权利束”理论,执行程序也应进行一定的结构性创新,采用“双层执行”模式:为了迅速、直接地实现财产保全,防止虚拟财产转移,法院可以依法直接“查封”或“冻结”这种支配状态,禁止被执行人登录、转让。此时,平台作为协助执行人,义务是配合冻结账号或钱包。在进行变价(如拍卖)时,法院向平台发出“履行通知”,要求平台将来向新的权利人(买受人)履行服务义务,最终实现财产权利的转移,解决平台配合过户的实体问题。

  在查控层面,应当建立公私协同的财产发现机制。具体而言,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明确网络服务商的三类协助义务:线索报告义务、技术配合义务与数据保全义务,并将其纳入法院执行查控体系的义务主体范围。在操作层面,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工信部门制定《虚拟财产司法查控技术规范》,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和传输协议,确保各级法院可以通过标准化流程获取虚拟财产线索。针对去中心化数字资产的查控难题,可探索建立“司法数字托管”机制,要求在国内运营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设立司法专用托管账户,当法院需要冻结涉案资产时,可通过多签验证等技术路径将目标资产转移至托管账户,既实现了有效控制,又避免了私钥获取难题。同时,建议构建“虚拟财产查控协作平台”,运用分布式账本分析技术对链上交易进行溯源追踪,通过智能合约实现部分自动化查控功能。

  在价值评估层面,需要构建更加精细化的复合型定价体系。首先,应当建立差异化的评估分类标准:对于密码货币等具有活跃交易市场的虚拟财产,采用动态市场法,以主要交易买卖平台的加权平均价格为基础,建立价格波动调整系数;对于在线游戏装备等依赖特定生态的虚拟物品,引入预期收益模型,综合考虑物品稀缺性、功能效用和生态活跃度等因素;对于数字收藏品等文化类资产,则应当构建包含创作背景、作者影响力、社群共识度等要素的多维评价指标体系。为确保评估的专业性,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设立“虚拟财产评估专家库”,整合区块链分析师、数字经济学家、平台运营专家等多元专业力量。同时,鼓励成立专业的虚拟财产评估机构,制定行业评估标准和执业规范,为司法实践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在评估方法创新方面,可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价格波动预警模型。通过监测主要交易买卖平台的价格数据、社会化媒体情绪指数、技术发展指标等多重维度,构建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参考体系。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资产类别,应当设置弹性评估周期,建立重估触发机制,确保评估结果能够及时反映市场变化;可建立快速处置通道,在完成基础权属确认后即行进入变价程序;对于跨境存储的虚拟资产,应当探索与合规交易所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定向变价、协议转让等多元化方式实现财产价值;同时推动建立虚拟财产专项处置平台,与主流数字资产交易市场实现技术对接,确保处置程序与市场需求有效衔接。

  为实现查控与评估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全流程协同机制。在财产保全阶段,查控与评估应当同步启动,通过初步评估结果为执行策略选择提供相关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建立动态监测与调整机制,对资产价值重大变化及时响应;在处置阶段,评估结果应当与处置方式精准匹配,确保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为有效应对虚拟财产执行困境,需构建多层次的技术协同与制度保障体系。首先,应建立全国统一的虚拟财产登记平台,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权属关系的分布式存证与实时更新,为司法查控提供权威数据支撑。该平台需采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架构,明确各类虚拟财产的登记要件和公示效力,切实降低财产识别与追踪成本。

  其次,完善司法机关与网络运营商的技术协同机制。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虚拟财产司法查控技术规范》,明确数据接口标准与传输协议,将主流平台纳入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领域,可设立特许经营的专营机构,建立涵盖评估、托管、变现全流程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并引入处置期限制度防止财产价值减损。

  在国际协作层面,应热情参加数字资产跨境执行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缔结专项司法协助协定。通过建立“虚拟财产跨境执行协作平台”,探索电子取证互认、数字资产冻结等新型协作机制,构建适应数字化的经济特性的国际执行通道,同时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经验,推动建立“数字资产司法协助绿色通道”。通过与其他法域签订专项司法协助协定,明确虚拟财产查控的快速响应机制和数据共享规则,有效破解跨境执行中的法律与技术障碍。

  虚拟财产执行制度的完善是司法体系回应数字时代财产结构变迁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系统分析表明,虚拟财产执行困境源于法律供给不足、技术适配障碍与协同机制缺失的多重制约。破解这一困境需要构建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在理论层面,创新性地发展“功能性债权说”,将虚拟财产解构为“核心请求权”与“工具性支配权”组成的权利束,为分层执行提供理论基础;在制度层面,通过制定专门规范、构建标准化流程、完善技术协同机制,形成覆盖查控、评估与变现各环节的完整体系;在实践层面,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平台、多元化的价值评估体系和跨境协作机制,确保执行程序与技术发展相适应。

  未来虚拟财产执行制度的构建,应当立足于数字化的经济发展规律,通过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的深层次地融合,实现从理论范式到制度实践的全面革新。这一转型不仅关乎债权人权益的切实保障,更对维护司法权威、促进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唯有构建兼具前瞻性与操作性的执行体系,才能够有效应对数字时代财产权执行的全新挑战,推动司法正义在数字空间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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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天气转冷,不仅流感高发,“手足口病”也来凑热闹了。据越牛新闻报道,绍兴一所小学有班级因出现2例手足口病病例症状学生,决定停课7天。停课时间为12月2日至12月8日,12月9日上午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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