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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1-02 16:20:17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经过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废弃包揽逼迫、男尊女卑、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施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力相等、维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制止重婚、纳妾。制止童养媳。制止干与寡妇婚姻自由。制止任何人藉婚姻联系问题讨取资产。
第三条 成婚须男女两边自己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好,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以为不该成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 成婚应男女两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挂号。凡合于本法规则的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成婚证。
第八条 夫妻有互爱互敬、相互协助、相互抚育、友善联合、劳动生产、育婴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造而共同奋斗的职责。
第十三条 爸爸妈妈关于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职责;子女关于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两边均不得优待或遗弃。
第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用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或轻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担负子女必需的日子费和教育费悉数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停止。如经生母赞同,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育。
第十六条 夫关于其妻所抚育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关于其夫所抚育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优待或轻视。
第十七条 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停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两边应向区人民政府挂号,收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两边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确有恰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停;如调停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挠或阻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述。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也应首要进行调停;如调停无效时,即行判定。
离婚后,如男女两边自愿康复老公妻子的联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康复成婚的挂号;区人民政府应予以挂号,并发给康复成婚证。
第十八条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临产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联系的,其爱人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赞同。
自本法发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联系,其爱人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发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联系,而在本法发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联系,其爱人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二十条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血亲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方或母方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均愿抚育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定。
第二十一条 离婚后,女方抚育的子女,男方应担负必需的日子费和教育费悉数或一部,担负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费用付出的方法,为付现金或什物或代小孩播种分得的地步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恳求。
第二十二条 女方再行成婚后,新夫如愿担负女方原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悉数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担负可酌情削减或革除。
第二十三条 离婚时,除女方婚前产业归女方一切外,其他家庭产业怎么样处理,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产业详细情况、照料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准则判定。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产业足以保持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时,则男方可不再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
第二十四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担负的债款,以一起日子时所得产业归还;如无一起日子时所得产业或一起日子时所得产业缺乏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独自所负的债款,由自己归还。
第二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成婚而日子困难,他方应协助保持其日子;协助的方法及期限,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凡因干与婚姻自由而引起涉者的逝世或损伤者,干与者一概应并负刑事的职责。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详细情况,对本法拟定某些变通的或弥补的规则,提请政务院同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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