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保护科技公司数据权益概述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30 11:01:57

  本文旨在对科技公司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保护数据权益进行概述,并结合探索性应用案例对数据权益保护进行探讨,以期帮助科技公司探寻有效利用数据的合法途径。

  摘要:依据数据的特征,可参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建立数据权益保护体系。2022年12月19日,《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正式提出数据产权登记的创新性思路,提出数据产权等基本规律。数据可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明数据持有者权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后,数据持有者一方面能够初步证明数据集来源合法、享有相关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依据数据的特征分别依据《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予以有效保护。同时目前实践中在数据资产许可,数据资产入表等不同程度对于数据商业化予以示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保障数据交易安全,同时后续还需在审查标准等方面逐渐完备,为数据交易市场提供更高效服务和合法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的提升,数据已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并逐步成为推动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数据权益保护作为数据要素市场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对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实现数据合规、高效、有序流通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正式提出数据产权登记的创新性思路,提出数据产权等基本规律,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其中将数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数据权益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旨在对科技公司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保护数据权益进行概述,并结合探索性应用案例对数据权益保护进行探讨,以期帮助科技公司探寻有效利用数据的合法途径。

  “数据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在各界已得到一定的认可。就数据本身是否为知识产权客体,有学者曾指出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应是“公开性的数据集合”,但公开的数据集合是否均应受法律保护则未有定论1。还有学者则认为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运用算法以及分析模型对海量混沌无序的原始数据深度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该观点将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限定为数据产品2。

  实践中,从各个地方来看,数据知识产权多被限定为具有合法性与创造性的“数据集合”。其中,北京、天津等地区对数据集合的公开性提出了明确要求,需为非公开性质,别的地方则没有明确规定3。

  然而由于数据所具有的非物质性、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使之与知识产权客体特性一致4,且数据可以在形成过程与形式外观两方面体现创造性(前者体现在数据处理者对数据归集内容与加工处理规则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后者则体现为数据经过加工后获得的有序性、信息揭示能力与预测指引功能)5,加之数据的财产价值属性,因此笔者也同意应参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建立数据权益保护体系的观点。

  2024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司法效力的纠纷案件作出的二审判决首次认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在司法程序中具备初步证据效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可以初步证明数据集来源合法、享有相关财产性利益,同时登记人亦有权就登记数据集的数据权益提出权利主张6。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是指数据的知识产权通过法定程序,在政府、第三方机构或平台上进行登记后获得确认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一种新型财产登记制度,其登记证书是载明数据持有者权益的证明,也为企业的数据资产入表和交易等提供依据。

  申请人在通过属地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后,在网上登记办理。不一样的地区对于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方式不一样,大部分地区目前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以北京为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则仅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主要是针对数据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然而考虑到数据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性,其内容的实用属性与智力成果属性等可能均具有审查必要,因此,也有个别地区比如上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模式,要求申请人对数据来进行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进行主动说明。

  在权利属性上,作者觉得,登记后的数据知识产权如果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数据及数据集,如具有独创性的数字人形象照数据,因有着非常明显的艺术创作效果,兼具独创性及审美意义7,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广泛认可对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后所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则可以纳入汇编作品的范围8,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是不是真的存在数据可当作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笔者也同意,专利权对数据的保护必须以技术方案为基础,单纯的数据集合或抽象算法无法成为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除此之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一般条款”和第十三条“互联网专条”予以保护。

  但同时注意严格区分数据知识产权与商业机密的概念。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经济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作者觉得基于当前大部分地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视为对数据的公开,若企业考虑将数据纳入商业机密保护范围内则应当避免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若企业需保护具有商业经济价值的数据或数据集,应当满足秘密性、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条件,应当采取商业机密形式予以保护。

  具体保护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协议,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机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等措施。

  数据资产入表是指数据资产入资产负债表,将数据确认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一项,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或存货两种资产类别,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激活企业数据市场。2023年10月,浙江省温州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的数据产品“信贷数据宝”完成了数据资产确认登记,开启了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序列。随后,在地方数据平台和城投类的多家企业将数据纳入资产项目,包括成都数据集团基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运行产生的数据资产入表,先导(苏州)数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超30亿条智慧交通路侧感知数据资源资产化并表,浙江五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纤制造质量分析数据资产”工业互联网数据资源入表,合肥市大数据公司基于入表数据推出的公共交通出行数据产品等。

  基于上述应用案例,作者觉得通过挖掘企业数据资产,将有价值的数据资产入表,能大大的提升企业资产利用效率和规模。

  在数据交易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当作一种权利凭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与可信赖性,助推数据交易更顺利地进行。

  早在2023年7月,国网北京海淀供电公司对“海淀智慧能源城市大脑——电力看双碳监测”数据集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京知数登字第2023000006号),明确了数据的持有、使用、交易、收益等权益,获颁北京市首批(7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9。2024年3月,“海淀智慧能源城市大脑——电力看双碳监测”数据集下的“城市大脑园区碳监测分析”数据资产完成入表并计列存货后,国网北京海淀供电公司与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签订电力大数据合作与交易框架协议,实现百万元级线。因此作为数据流通交易标的必要的程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权后,根据《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指引》明确交易细节,实现数据的开发利用,释放数据价值。

  AI数字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保护数据权益,并合法有效实施数据商业化许可。近日,深圳优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秘智能”)通过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提出申请,经平台审核后获颁全国首批AI数字人特征有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为智能主播“希希”的口播声音、视频训练数据及形象照数据办理了官方认证11。AI企业对智能主播有关数据完成登记并获取登记证书,能明确其数据权益,并顺利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许可,是数据权益商业化的另一个最新应用,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

  从数据资产的特征来看,其具备外部性、增值性和价值波动性三种金融属性12,能够更好的起到增值、保值或融资的作用,因此目前全国各地逐步衍生出数据资产证券化等不同的基于数据资产的金融创新应用。比如,河南数据集团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数据在郑州数据交易中心挂牌上市,获颁“数据产权登记证书”,取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800万元,完成了河南省首笔数据资产无抵押融资案例13。湖南大数据交易所与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汇业律师事务所、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签约,成功提供湖南首笔数据资产无抵押融资服务,帮助湖南本土企业盛鼎科技获得光大银行500万授信额度14等。上述案例为促进企业利用数据资产进行融资提供了创新思路,但应在实践中应注意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客观公正确定数据资产价值。

  从权利主张角度,目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仅具有初步证明数据来源合法,其能够为权利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起到辅助帮助作用。依据数据的特征,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属性、实用属性等,还需分别参照《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适用和保护,同时若企业对数据的权利限制在保密范围内,应当避免公开和登记。

  结合当下试点各个省份所出台的文件,目前关于登记机构或登记平台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做“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尚不完全统一,有关政策和平台条件还不够完备。因此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数据流通的必要要件的当下,作者觉得,有关部门应当以数据交易所的真实交易为核心,同时兼顾对数据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在保障数据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实质性审查标准,为数据产品进入数据交易市场提供更为高效服务和合法保障。

  3. 2022年11月,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率先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2023年5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印发《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浙市监知〔2023〕5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印发《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7月,《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第13条第2款规定:“市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制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规则,对合乎条件的数据知识产权发放登记凭证。”

  4.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系协调与规则创新[J].法律适用,2024(4):102-119.

  7. 2025年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案例七,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诉孙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10. 北京:首例数据知识产权“海淀智慧能源城市大脑”企业能源数据资产入表

  11. 全国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了新用途,助力AI主播“持证”上岗

  这篇文章整体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但在部分细节上仍有优化空间。以下从优缺点两方面做点评:

  理论框架扎实:文章从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争议切入,结合学界观点和地方实践差异,系统论证了数据与知识产权特性的契合性。尤其是指出数据的“创造性”可通过加工规则与有序性体现,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法理支撑。

  司法与实践结合紧密:通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年典型案例,明确登记证书的“初步证据效力”,并分层提出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化保护路径。案例选取有代表性,如AI数字人数据商业化许可、电力数据交易等,直观展现了登记制度在资产入表、金融创新等场景的应用价值。

  问题意识突出:文章未回避当前制度的局限性,指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标准不统一、商业机密保护与登记公开性的矛盾等问题,并建议以数据交易所为核心完善审查机制,体现了批判性思考。

  逻辑衔接可强化:第四部分“应用案例”与前后文的关联稍显松散,建议在案例后增加过渡句,例如“这些案例表明,登记制度需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联动,才能实现权益闭环保护”,以呼应第三部分的法条分析。

  数据分类可细化:对数据类型的讨论(如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可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展开。例如,北京高院曾指出衍生数据权益强度更高,而原始数据需证明“实质性投入”才可以获得保护,这一规则可补充到“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部分。

  风险提示待补充:数据交易中的隐私泄露、质量风险等虽在案例中提及,但未系统总结。可参考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合规要求,强调登记制度需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等衔接,以增强实务指导性。

  本文是一篇兼具学术性与实用性的高质量综述,尤其在司法效力认定与商业化应用方面贡献突出。若能在数据分类、风险防控等细节上深化,并加强章节间的逻辑勾连,将更利于企业读者理解制度全貌。未来研究可关注域外登记模式的对比,以推动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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