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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跨越十一年的求索: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担保责任探讨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7-12 02:42:51这是一场历时11年的民事维权拉锯。是一位78岁,1965年参战负伤的为国奉献人员,为追回个人合法出借资金,先后九次往返重庆与河南濮阳两地;案件历经两级法院多轮审理与执行,当事人认为,因刑民交叉问题,现有裁定让民事债权的后续执行陷入停滞。在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进入刑事处置程序后,“连带责任”的担保人能否直接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免除担保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自2015年的一审胜诉判决生效,历经和解、查封解除、裁定终结等多轮程序,直至2026年申诉人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据刘先生回忆,2014年10月19日,南乐县三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三某公司)向刘先生借款180195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3%。2014年11月23日,三某公司又向刘先生借款17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3%。两笔借款均由吴某花签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三某公司未按期还款,于是刘先生将三某公司连同担保人吴某花一并诉至法院,希望有机会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讨回自己应得的欠款。
2015年12月,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三某公司(主债务人)偿还刘先生借款350195元及相应利息,吴某花(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其中36000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6年3月14日,刘先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7月8日,法院冻结与三某公司存在合作、共用银行账户的利某公司,在农行南乐县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
2018年9月7日,南乐县法院就三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刑事判决,将上述民事判决中刘先生借款350195元纳入非法集资数额,判决对三某公司的违法来得到的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2021年1月18日,刘先生按照非法集资兑付方案,与三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利某公司在南乐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2021年2月25日,法院将利某公司南乐农业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当日,三某公司依照协议向刘先生偿还本金35万元。
2024年,濮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相关裁定,明确要求华龙区法院“查清吴某花是否有未退赔款项”,为案件事实核查、厘清担保责任埋下伏笔。
2026年4月9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2015年涉案民事判决的执行。
2026年,濮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为刘先生债权本金已通过刑事程序兑付,涉案民事判决已无继续执行必要,驳回了刘先生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2026年7月6日,78岁的刘先生,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申请,请求撤销下级法院相关裁定,恢复案件执行。
河南省濮阳市中院2024年裁定明确要求查清案件相关事实,但下级法院在事实未完整核查的情况下,终结案件执行。此外,濮阳市华龙区相关检察单位向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指出该案民事执行中存在执行超期、财产调查措施落实不到位、案件材料移送不及时等瑕疵。同时,市中院2023年相关执行裁定书亦明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核检查,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执行法院/未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审核检查,属违反法律程序。”刘先生认为多轮程序瑕疵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刘先生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欠债还钱”这个朴素的道理是否成立,而是刑民交叉特殊情形下,担保责任的法律适用与责任界定问题。
原审华龙区法院及濮阳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认为“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应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于主债务人三某公司涉及刑事犯罪(非法集资),且申诉人领取了部分刑事退赔款(35万元),法院推定申诉人的债权已在刑事程序中得到部分处置,因此担保人的责任也随之消灭或缩减,故终结执行。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的立法本意,是解决“担保范围约定过高”的问题(例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不是用来解决“主债务人涉刑,担保人是否免责”的问题的。
本案中,申诉人未主张超额担保,而是要求执行判决确定的合法债权。原审法院将规制担保责任范围的条款,适用于判断主债务人涉刑后担保责任是否成立、担保效力是否存续的争议场景,司法解释适合使用的范围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该条文确立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刑事追责与民事担责相互独立、并行审理的核心裁判规则。
主债务人承担的刑事追责、违法来得到的追缴责任,与担保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清偿责任,属于不同法律性质的责任范畴,二者互不替代、互不抵销。主债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当然免除担保人的民事担保责任。
申诉人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在案例中,借款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但法院最终判决担保人仍需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确立了“刑民并存”的裁判规则:单笔借贷合同有效,担保合同随之有效,担保人不得以借款人涉刑为由免责。
据刘先生反映,自己曾于2021年与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电话当中工作人员陈述三某公司签署协议后仍旧能执行担保人吴某花的财产,但后续的判决却并没有证实这个承诺。
本案除法律适用争议外,还涉及为国奉献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特殊背景。申诉人刘先生出生于1948年7月8日,现年78岁,系1965年参战负伤为国奉献人员,依据《退伍军人保障法》,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优先、充分的司法保护。
刘先生称其当年为尽快挽回损失、缓解晚年生计压力,无奈与主债务人达成和解,仅收回35万元本金。但原审法院将该和解行为,认定为其放弃对担保人的追索权,进而终结了对担保人吴某花的执行,导致生效判决确认的剩余本息权益无法兑现。
刘先生认为,其与主债务人三某公司的和解,仅系对主债务人债务履行的让步,基于合同相对性与连带责任的法律属性,该行为不产生放弃追究第三方担保人的法定追索权。
维权多年来,刘先生称其从始至终坚持依法理性维权,全程依托司法程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始终相信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目前,刘先生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请求:撤销濮阳中院及华龙区法院涉案执行裁定;恢复相关判决的执行;责令被申诉人吴某花对剩余115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刑事处置与民事追责并非对立关系,刑事程序的正义,不应让民事合法权益保障缺位。刑民交叉的法律规则,初衷是厘清权责、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非成为担保人规避合法担保责任的情形。刘先生恳请上级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其为国奉献人员身份的权益保障原则,依法厘清担保责任边界、纠正程序瑕疵争议,让生效司法判决得以落地执行,让高龄返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