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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1-06 19:39:152017年12月20日第12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指导企业加强完善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的担保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其权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以及它权属企业对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公司可以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对内担保,由所出资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自主决策。
原则上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对外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报区国资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所出资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做担保的。
(三)经区国资局同意设立,或纳入所出资企业主业范围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业务指引,建立健全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权属企业担保事项的集中管控,防范担保风险。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以及它权属企业开展对外担保,应当对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可以对外做担保:
(七)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双方已约定担保费用,但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局报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所出资企业关于担保事项的请示,应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事由,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等;
(五)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
(九)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企业经批准对外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 企业要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察觉缺陷立即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企业对外担保经批准后需要变更担保金额、期限等担保合同主要条款或担保合同到期后要求续保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区国资局指导和监督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开展随机抽查和审计督查。对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对外担保或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此前区国资局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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