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11 08:39:36

  (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2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可以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能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还有是不是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能够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八条 当事人能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能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做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做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做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第十五条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该依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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