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事前约好主合同改动确保人视为赞同仍需担责是否有用?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09 03:43:02

  主合同改动可能会影响担保人的危险预期,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好 “主合同改动无需另行通知,担保人视为赞同并持续担责”。

  最高院在《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平原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贷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清晰:

  当事人事前约好主合同改动,确保人视为赞同,确保职责不革除的,即便改动告贷用处,担保人也应当对改动后的主合同承当确保职责。

  首要,案涉告贷不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则的景象。

  上海瑞华公司以为,环宇公司改动告贷用处,实践告贷运用人为华鑫公司,案涉告贷归于借新还旧,确保人据此可革除确保职责。

  经检查,在案涉《流动资金告贷合同》签定后,平原农商即将告贷划入环宇公司账户,环宇公司将该笔金钱划入华鑫公司账户。华鑫公司与环宇公司系相关公司,上海瑞华公司提交的新依据《河南省乡村信用社账户前史买卖明细清单》显现华鑫公司将该笔金钱用于归还旧告贷,与《流动资金告贷合同》《确保函》许诺的用于购买原材料不符。可是,上海瑞华公司提交的新依据并不能直接显现平原农商行对环宇公司和华鑫公司的行为是明知的,亦无法得出平原农商行与环宇公司存在歹意勾结,骗得上海瑞华公司做担保的定论。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除确保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外,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的规则,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债务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诈骗、钳制现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则处理的规则,在上海瑞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平原农商行与环宇公司之间达到告贷用处改动合意或许存在歹意勾结的情况下,其主张案涉告贷归于以新贷归还旧贷,应革除确保人确保职责,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

  其次,依据确保合同约好,上海瑞华公司的确保职责不因环宇公司改动告贷用处而革除。

  平原农商行与上海瑞华公司签定的《确保合同》第五条约好:“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利益,不因确保人给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债务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任何条款做修正、改动或替换等景象而受任何影响。如产生上述景象,视为已征得确保人的事前赞同,确保人的担保职责不因此而革除。据此,即便环宇公司改动告贷用处,上海瑞华公司也应当对改动后的主合同承当确保职责。

  周军律师提示,“事前约好主合同改动,担保人视为赞同仍需担责” 条款除非有诈骗、钳制或债务债务人歹意勾结的景象,不然通常情况下有用,担保人需审慎检查条款,对不妥改动及时主张权力。遇到有关问题,主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用的法令协助,避免失去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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